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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业务专栏:亿元诈骗案的庭前成功辩护

 昵称41531109 2017-08-21


        2016年11月,因某人大代表等人的控告,L被当地司法机关以涉嫌诈骗一亿三千万元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第一时间介入后,辩护律师首先会见了嫌疑人,经过深入了解案情、慎重考虑,并征求了嫌疑人意见后,辩护律师决定为此案作(事实上的)无罪辩护。

        既然选定了无罪辩护的方向,接下来就是辩护策略的问题。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给嫌疑人提出建议,在接受讯问时,心理上不害怕、案情上的问题不回避、事件经过不隐瞒、任何时候不妥协,尽可能的配合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

        同时,辩护律师就在接触嫌疑人期间了解到的有关案情,写出了初步的书面法律意见,并附具相关证据线索来源,与侦查部门的办案人员深入交流,配合公安机关全面调查案情,并特别着重强调了对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搜集问题。

        2017年1月下旬,案件被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恰逢春节,为了尽早提出对嫌疑人有利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检察官的办案思路产生有力的影响,辩护律师利用春节假期时间,仔细查阅了全部卷宗资料,数易其稿,写出了长达十五页的《自甘冒险的商业行为,无关诈骗犯罪》法律意见书,并于春节后上班第一天上午九点赶到检察院公诉科,亲自送交检察官。其后,辩护律师又在退回补充侦查结束后的第二次审查起诉期间向检察官提交了《她不是诈骗犯,却实是无辜者》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是明确提出了嫌疑人无罪的辩护观点。

       在这二份法律意见书中,辩护律师主要向办案部门提出并详细阐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01

        一、L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在该案中,二名“被害人”先后有多次询问笔录,但这数次询问笔录的内容中,就“被害人”提到的关于L涉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结合询问笔录的内容及查明的事实,辩护律师认为L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相反, L所述的多套房产、车辆、家庭企业等资产问题均有据可查,且“被害人”还曾亲自到L家庭经营的企业中参观考察,L所言不虚。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被害人”在一年半的时间内曾与L发生近三十笔的资金业务往来, “被害人”并没有指证L在每次资金往来时都采用了所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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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害人”是否因被“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在此错误认识的基础上才向L出借巨额资金款项?

“被害人”是当地的市人大代表、企业集团老总,具有多年从商的丰富阅历。本案中,“被害人”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向L出借款项近三十次,且资金总量达到惊人的近六亿元之巨。但奇怪的是,所有的借款,“被害人”都没有与L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要求L提供有效的担保,且款项的使用时间短则几天、长则月余,资金流转极其迅速。

        同时,辩护律师还了解到,在前期的二十多笔借款中,L均能做到有借有还,且以月息4.5-6%不等的利率向“被害人”支付了高额利息,辩护律师从双方的资金往来明细中找到了L向“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的确实证据。

        辩护律师认为,如此巨额、频繁的资金往来中,“被害人”绝不是出于被欺诈而产生错误的认识才对外出借款项,事实真相却是“被害人”通过对L放贷而牟取高息,所谓一亿三千万元“被骗款”其实是“被害人”单方作出的资金结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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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L拖欠的巨额款项,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还是另有原因?

        L本人自认,截至案发前,仅尚欠“被害人”本金约二千万元。但是,拖欠款项,事出有因。根据多方调查确认的事实,经粗略统计,L的丈夫在L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累积负债已达近亿元。L是受其丈夫的拖累,导致资金上的巨大亏空,终致无力偿还借款。为此,辩护律师搜集和调取了数份法院裁判文书提交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部门,为办案人员增强内心确信奠定了坚实的事实上的基础。

        由于L不能预知和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L不能及时归还所借款项,所以,现有证据不但无法证明L在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而能证明L是因为其他可以得到合理解释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归还借款。


       综合上述理由,辩护律师向检察官提出,客观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L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诈他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L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被害人”也不是出于被欺诈而产生的错误认识才对外出借巨额资金款项,“被害人”应对其自甘冒险的高息放贷商业行为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L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犯罪。至于L因对外借款而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则不属刑事诉讼中的考虑范围。

        前后历经九个月,本案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最终于2017年8月作出决定,放弃对该诈骗案件提起公诉。至此,辩护律师将一起特大诈骗案件成功的阻止在了法庭门外。

辩护人简介

李延光律师,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业二十年来,在刑事业务领域精耕细作,潜心钻研并在实务中借鉴德、日、意等世界先进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的辩护工作有独特的见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文章转自@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李延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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