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 | 不得涂改 |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
一人一方 | 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
前记 | 清晰完整 | 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
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
实足年龄 | 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
正文 | 药品类别 | 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 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
药品名称 | 应当使用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
药品剂量 | 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 |
药品用量 | 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等。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
中药饮片 | 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药名之前写明 |
每张处方 限定 |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化学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
特殊药品 | 麻、精、毒、放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
正文空白 | 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
后记 | 医师签名 |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