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所能拿到手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但,现实中,经常有企业会采取手段,变相克扣工资。 第一,试用期不发或少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不发工资,或者发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那就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每月只发一部分生活费 剩余工资集中发放。 此种行为多见于建筑行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三,以包吃住为由,克扣工资。 老板提供吃住,只能认定是公司为员工 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员工到手的工资,依然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第四,将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列入最低工资。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套路。 实际上,最低工资是指到手的工资,但并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也不包括五险一金等扣除的费用。 第五,以福利冲抵加班费。 很多用人单位会在节假日发放一些福利,并以此代替节假日的加班费,但节假日的福利属于公司福利,跟加班费并没有半毛钱关系。 那么,如果遇到以上五中变相克扣工资的套路,我们该如何维权?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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