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划转、央企之间的交叉换股,近年来频频出现,成为本轮国企改革的新模式。除了国企,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行为近年来也越来越多,涉及的金额和税款数额都不是小数目。过去的实践中,税企双方都很重视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尤其是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可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被企业广泛使用。但是,企业改革中的增值税问题却往往被忽略。 症状:无偿划转中增值税常被忽略 同样,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无偿划转的增值税问题也没有那么“受宠”。纵观各上市公司公告,我们并未发现无偿划转股票中有对增值税处理的内容。很多的无偿划转,是在国资委主导下的国有股权行政划转行为,划出方并未得到任何经济利益补偿,因此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同时据我们了解,一些地方的国资委在设计股票划转方案时,并未考虑增值税问题,导致上市公司股票被无偿划转而产生的增值税税款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不明确,致使税务机关很难追缴相应的增值税,给税企双方均留下涉税风险。 诊断:无偿划转应该视同销售服务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活动系金融商品转让,需按照“销售服务——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上述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因此,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无偿划转,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中国石油的股票无偿划转案例中,中国石油集团无偿划转的股份,需要视同销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处方:时刻关注税务风险的防范 当然,从鼓励企业改革和做大做强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间股票无偿划转行为涉及的增值税,参照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制定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即通过计税基础的转移来实现增值税的递延,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对无偿划转的股票,划出方暂不缴纳增值税,由划入方在对外转让时缴纳。 同时,划入方可扣除的买入价,建议以划出方原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确定的买入价执行。而对于非国企之间的无偿划转,若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应一并适用,以鼓励民营资本发展,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作者单位:兰州市国税局、甘肃省国税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