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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距离观察法国检察官的“指挥侦查权”

 anyyss 2017-08-29

2014年至2015年,我通过选拔有幸参加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国司法部共同组织的“50名检察官”项目,并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赴法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学习交流活动,先后参加了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的法律法语培训、巴黎bignon-lebray律师事务所实习、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法国司法制度培训和巴黎克雷泰伊地区大审法院实习等学习实践活动。当时,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的学习都是讲座形式的,每一天或半天切换不同的主题,在法国法院中的实习是“击鼓传花”式的,一至两天换一个部门,半年的时间,全面了解一个全新的司法制度本就困难,再加之法语水平有限,因此学习和实践过程中,获得的很多东西都是碎片化的,难免有一种盲人摸象的吃力感。但是即便是盲人摸象,毕竟还是摸到过的,触感是真实的,手感怎么样,还是有一些小小的体会在里面的。从法国回来已经两年,也陆陆续续的整理过一些小短文记录当时的经历和心得,反映的都是我听到看到的一些小细节和一些不成熟的感悟,难免会失之于片面和偏颇,但既然是当时的一段记录,我还是决定从今天开始,将这些小短文稍作整理之后发出来,不足之处,还请读者宽谅,更欢迎批评指正!

 

近距离观察法国检察官的“指挥侦查权” 

众所周知,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国国王菲利普四世建立的检察官制度, 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检察制度的开端。法国的检察院设在法院里,但并不从属于法院,而是独立行使职权。各级法院采取二元首型的行政管理体制:设有一名院长和一名检察长,二元首平级,互不隶属,分别领导法院内部的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

法国实行检警一体化模式,即法国的检察官享有“指挥侦查权”,侦查阶段检察官处于主导地位,警察所有的侦查活动都要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警察必须将侦查进展及时汇报给检察官,由检察官决定侦查的走向及侦查完毕后的案件处理。检察官为查实收到的控告检举,有权采取录音、调查、讯问等措施,检察官还有权进行搜查和扣押,有权拘留嫌疑人,签发拘传令,但检察官无权决定除拘留之外的审前羁押,该项职权由自由和羁押法官行使。检察官指挥侦查也有例外,对于重罪案件,法律规定检察官预先侦查后,要移交预审法官继续指挥侦查,对于复杂的轻罪案件,检察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在预先侦查后移交预审法官。


             “指挥侦查权”的有限性

从上述制度设计可以看出,检察官虽然具有“指挥侦查权”,但是还是有很限的。“螳螂扑蝉,黄雀在后”,不管是羁押还是对于疑难重大案件的侦查指挥权,都有法官在上“截留”检察官的权力。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国的检察官隶属于司法部,在法国普遍认为虽然同为司法官,但检察官因为从属于行政权,因此独立性较法官要弱。所以,法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多处都体现了对于检察官的“不信任”,即便检察官享有指挥侦查权,也仅仅是一部分,对于侦查中的长期羁押以及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侦查,都要由更加独立的法官来决定。


              电话是真实的“指挥棒”

在去法院实习之前,知道法国的检察官享有指挥侦查权,我就一直在好奇这个制度是如何落实在“实操”层面的,指挥侦查究竟如何进行呢?检察官带领侦查员讯问?实地指挥侦查员取证?那检察官岂不是不用在检察院上班了,直接常驻警察局算了……直到我去法院实习,坐在了年轻漂亮的美女检察官的旁边,谜底终于揭晓了——电话指挥。当然,检察官也可亲临犯罪现场进行侦查,但那是极少数,大部分的时候警察通过电话,向检察官请示关于案件侦查的问题,例如发现线索的处置、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延长、调取的新证据以及案件的侦查走向等等,必要时,检察官可以通过视频,远程讯问嫌疑人。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专门由几名检察官轮流“值班”接电话的,下班时间,电话呼转至移动电话,这就意味着可能这周是A检察官守在电话旁,下周就是B检察官接起电话,而近期侦查的案件的材料就排列在电话旁边的办公桌上,检察官接起电话后,询问是哪一个案件,然后找出相关材料,记录有关问题和进展,并做出决定和指示。所以,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检察院的“承办人”是不固定的,这是不是也可以认为是法国的“检察一体化”的体现呢。     

 

               审查起诉阶段的缺省

由于案件的侦查都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的,案件侦查终结之后,检察官就可以依职权直接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了,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审查起诉阶段,在检警一体化的制度设计里显得那样的没有必要。而起诉的大部分轻罪案件,出庭的检察官也是随机的,例如今天开庭的案件有十件,那么轮到A检察官出庭,他就要承担这十件案件的出庭指控任务。我们国内也有类似做法,对于集中审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特别是简易程序的,指定由一人出庭,可有效提高诉讼效率。


               检察官:“我是警察的chef”

由于是电话指挥,那么检察官的值班电话当然成为了“热线”,有时检察官接电话时,后面在线排队的电话还有很多,警察拨通检察官的电话后,在线等待是常事,据带领我实习的检察官讲,有时在线等上半个小时也有可能。于是,我向他提出了一个理所当然的疑问“那警察长时间等待后,电话接通时不会向检察官表示出不耐烦的语气吗?”,他傲娇地回答“我是警察的领导(chef),谁会对领导不耐烦!”这一问一答至今令我十分难忘,他的回答将一个享有指挥侦查权的检察官对于警察的心理优势体现得淋漓尽致,而我之所以能有此疑问,恰恰就是因为我对于警察没有这样的心理优势。

当然我很清楚,中法检察制度毕竟差别较大,中国的检察官是否应该享有指挥侦查权是个宏大而复杂的课题,显然不是我今天想要讨论的,但我得承认,当时作为一名检察官,在我的心里,多多少少还是存在着对这个法国检察官的“羡慕、嫉妒、恨”的。


     【作者介绍】戎静,律师,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曾就职于省级检察院,在公诉部门工作十年,具有丰富的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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