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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到村三到户” 工程 帮扶单位及驻嘎查村干部考核细则

 开心TOM图书馆 2017-09-01
乌兰察布市扶贫攻坚 “三到村三到户” 工程

帮扶单位及驻嘎查村干部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对一”帮扶贫困嘎查村和驻嘎查村干部考核工作,根据《乌兰察布市扶贫攻坚工程“三到村三到户”工作驻嘎查村干部选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县两级帮扶单位和驻村帮扶干部。

第二章  对帮扶单位的考核

第三条  对帮扶单位的考核与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同步进行。考核工作由市、县两级组织、扶贫部门会同直属机关工委联合进行。主要考核帮扶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派驻情况、单位干部职工“一对一”帮扶情况、单位领导对驻村帮扶工作的重视情况、单位对被帮扶村的项目支持和资金投入情况、单位对驻村扶贫工作队的工作支持和经费保障情况等。考核采取百分制,然后以一定比例折合计入单位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成绩。具体为:2014年市直部门领导班子驻村帮扶工作考核总分为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和赋分标准为:

1、驻村帮扶工作(40分):

⑴驻村扶贫工作队派驻(6分):市直按照要求向帮扶贫困嘎查村派出了驻村扶贫干部的得6分;未派的不得分;

⑵驻村扶贫干部出勤和工作开展情况(18分):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时间达到120天,并能够积极开展工作的得18分;驻村干部能经常在岗,但累计在岗达不到120天或未能及时、足额完成驻村帮扶工作任务的得10分;驻村干部既不能经常在岗又不能完成帮扶任务的不得分;

⑶驻村工作队履行对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9分):所帮扶的贫困村2014年度专项扶贫资金全额到位的得9分,部分到位的得5分;未到位的不得分。

⑷工作团职责履行(7分):承担驻村工作团任务的能够认真履行工作团组织、领导、协调职责的得7分;未履行工作团职责的不得分。

2、单位职工“一对一”帮扶工作(20分):

⑴建立帮扶工作机制(8分):单位干部职工与被帮扶嘎查村贫困户建立了“一对一”帮扶对子的得8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⑵帮扶效果(12分):建立了“一对一”帮扶对子并为帮扶对象有款物投入或为帮扶对象办了实事,发挥了帮扶作用的得12分;否则不得分。

3、对帮扶工作重视程度(20):

⑴单位领导重视和参与(10分):帮扶单位重视帮扶工作,主要领导每季度深入帮扶嘎查村一次、分管领导每月深入帮扶嘎查村一次调研指导工作的得10分;每少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一年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未到过帮扶村的不得分;

⑵单位对驻村扶贫工作队的支持情况(10分):单位能够支持驻村干部开展工作,予以工作经费保障,及时报销驻村干部食宿、交通、差旅补助的得10分;未能足额保障的按比例得分;年底对驻村干部食宿、交通、差旅补助未报销的不得分。

4、项目、资金投入(20分):

⑴帮扶单位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被帮扶贫困村协调项目各类项目,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的得10分; 50万元以下得5分;未投入的不得分。

⑵单位通过单位工作经费和自有资金为被帮扶贫困村投入5万元以上的得10分;5万元以下的按比例得分;未投入的不得分。

 

第三章  对驻嘎查村扶贫工作队员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的原则。对驻嘎查村干部的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的方式。实行双百分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测评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办法进行。驻村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市县两级组织、扶贫部门、直属机关工委会同驻村扶贫工作团和苏木乡镇党委联合进行,驻村单位协助。

第六条  日常考核(100分)。主要考核驻村干部对各项驻村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以驻村扶贫工作团和市、县组织部、苏木乡镇党委及干部驻村协调联络办公室日常督查汇总结果为准。

1、出勤情况考核(20分)。驻村干部要严格遵守出勤纪律,迟到、早退或未按权限向驻村扶贫工作团、苏木乡镇党委、组织部说明擅自离岗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已向上述部门说明,但未按照请销假制度办理请销假手续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2、工作日志考核(20分)。驻村干部工作日志没有做到日事日记或记录简单、潦草、敷衍应付的,日常督查中每发现一次视情况扣1-3分。

3、定期报告考核(20分)。干部每半年书面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少报一次扣3分。

4、驻村纪律考核(20分)。驻村期间,驻村干部违反作风建设相关要求、不配合驻村单位开展工作或由于自身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视情每次扣3-5分;受到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每次扣5-10分。

5、交办任务考核(20分)。旗县市区组织部、扶贫办、苏木乡镇党委或其他上级部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没有按要求完成的,每次扣1-3分。

 

第七条  年度考核(100分)。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工作创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重点考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在所驻的嘎查村进行,主要程序: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评价等。

1、个人述职。驻村干部撰写《述职报告》,填写《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在驻村工作团和苏木乡镇党委的主持下向所驻嘎查村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大会述职。

2、民主测评。在考核述职大会上由驻村工作团、苏木乡镇领导和所驻嘎查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填写测评表,测评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3、个别谈话。考核组分别与驻村工作团团长、苏木乡镇分管领导、所驻嘎查村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谈话,重点了解驻村干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理论学习、出勤、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以及“8小时之外”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4、调查核实。考核组根据个人述职报告评判驻村干部职责完成情况,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核实数据、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5、综合评定。考核组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并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驻村干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确定考核等次。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四个等次,等次评定实行单列,不占派出单位和派驻单位名额,其“优秀”等次按同类人员20%的比例确定。

 

第八条  年度考核实行加分办法。

1、信息宣传。驻村干部上报的工作信息或调研文章被县以上报刊、杂志采用的,每篇加3分。

2、典型推广。驻村期间,驻村干部开展的创新工作,以经验交流会、现场会形式在面上推广的,每项加5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  设立优秀驻村干部奖。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每类驻村干部每年确定5-10名优秀驻村干部,授予荣誉称号。表现特别突出的,由市委、市政府或县委、县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条  驻村干部圆满完成四年帮扶任务后(以自治区扶贫办验收结果为准),符合有关任职资格条件的优秀驻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拔一级职务。驻村干部提拔职务的,必须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编制规定办理。

第十条  建立驻村工作档案。记录干部驻村期间的工作进度、工作信息、工作日志、工作总结、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等相关情况,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及驻村期满鉴定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和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本级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帮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领导班子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对调查数据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核实,考核验收成绩一律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被考核验收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考核验收工作。对拒不配合的,考核验收成绩实行“一票否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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