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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固定资产计税的四个注意事项

 安之若素藏书阁 2017-09-06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处置固定资产计税的四个注意事项:

  1、纳税人销售、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比如:汽车4S店,销售废旧机油,报废的零部件;生产企业销售外购存货的包装物等。

  税务处理:按照正常销售货物的税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17%

  小规模纳税人:3%

  2、纳税人已抵扣进行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项目,要进项税额转出。

  税务处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使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17%

  例如:公司2016年12月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00元,增值税17,000.00元,企业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017年6月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此时折旧20,000.00元。

  进项税额转出=(100,000.00-20,000.00)*17%=13,600.00元


  3、纳税人销售、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比如:企业采购用于办公的电脑;采购用于生产经营的汽车等。

  税务处理:按照正常销售货物的税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17%

  注:这里说的按照税法的要求,进项税额法定可以抵扣,不存在用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如果企业没有去抵扣或者购买的时候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销售的时候,按照正常税率计税。

  例如:公司2016年12月采购一辆小汽车,注明价款是100,000.00元,增值税17,000.00元,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使用,公司的财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没有去认证,在财务账务处理时全部计入了固定资产原值117,000.00元,2017年5月份,此时固定资产折旧12,187.50元,公司要处置小汽车,售价58,500.00元。

  一般财务人员会认为,应交增值税=58,500.00/(1+3%)*2%=1,135.92元,这个计算是错误的,按照税法的要求,你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是你自己的原因没有抵扣,那么,就按照正常的税率17%交税。

  正确做法:计算销项税额

  此时的销项税额=58,500.00/(1+17%)*17%=8,500.00元


  4、纳税人销售、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比如:企业购进的食堂使用的冰箱,购进的汽车专门用简易计税项目等。

  税务处理: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举例:2016年12月企业购入一台冰箱,用于职工食堂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00元,增值税1,700.00元,企业未认证抵扣,在2017年12月食堂改造,将冰箱出售给企业职工了,售价3,000.00元。

  应纳税额=3,000.00/(1+3%)*2%=58.25元

  此时计算出来的就是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注意:如果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认证抵扣了,在销售的时候不能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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