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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别把职业禁忌不当回事,该调离的必须调离

 CBYQ 2017-09-07



2017年6月9日,无锡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一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一名劳动者的岗中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为噪声职业禁忌证,但该劳动者仍在从事噪声作业。执法人员随即向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以“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立案。


一、法律依据

(一)义务条款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处罚条款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证据情况

《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二份;用人单位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职业禁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在职人员档案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无锡市职业健康检查表》复印件各一份;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禁忌证通知单》复印件一份;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空气、物理因素《检测报告》一份;《取证照片及情况说明》一份;职业禁忌劳动者现场作业视频一份。


三、处罚结果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于2017年6月9日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2017年6月29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整改情况

截至2017年6月19日,该单位已对操作工赵某2016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存在的职业禁忌证的情况采取了相应措施,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截至2017年7月11日,该单位已将壹万贰仟元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同时,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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