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英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公司一部主办律师,2017年被成都市律协党委评为“最美共产党员”。擅长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与项目开发、国有资产管理与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各类法律顾问及纠纷处理。主要负责中国民生银行、成南高速、成乐高速、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工投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2015年“追讨逃费”成为我省高速公司首发律师函,并为《四川日报》经济新闻所报道。以”诚信、敬业、感恩”为行为准则,始终保持谦虚认真热忱服务的态度,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敏而好学|铸新淘旧|精益求精| 律师有话说 近日,在为顾问单位特别是涉及公路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建设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审计等字眼和话题常在耳边活跃。我们众多的企业管理人员甚至众多的年轻律师,在建设工程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竣工结算的过程中,往往无法清楚地将上述概念区分开来,更无法有效地防范和规避上述过程中的重重法律风险。 在这里,本人仅就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决算审计进行区分,并对二者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及适用途径进行简要地分析,以期给予我们的顾问单位客户及众多年轻律师以参考。 一、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决算审计的区别 所谓工程结算审核,系指工程承包方在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经验收质量合格之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及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等实际情况编制竣工文件,由造价工程师或审计人员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定额标准、工料消耗标准、取费标准、设计图纸、工程实物量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册价格参数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活动。而工程决算审计,系指建设方在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后,由审计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准则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财务管理、造价管理、投资绩效等进行审核并揭示问题不足、综合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的行政监督行为。二者在法律依据、参与主体、审核目的、法律后果等存在明显的区别。 01 法律依据不同 工程结算审核的基础性依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的工程定额标准、取费标准等,其法律依据主要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其中《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就明确指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而工程决算审计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赋予了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等行政职权。 参与主体各异 02 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决算审计参与主体存在差异,其参与人员的角色也各不相同。 在工程结算审核中的参与主体为建设方、承包方和造价工程师(或审计人员),其中承包方主要负责工程结算的发起,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及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等实际情况编制竣工文件并提交审核,造价工程师(或审计人员)作为外聘的第三人根据承包方提交的竣工文件及实际的工程量确定工程造价。在工程结算审核中,建设方、承包方、造价工程师(或审计人员)为不同角色的同等主体。 而在工程决算审计中的参与主体为审计机关、建设方和承包方,在承包方完成竣工文件的编制后,由建设方发起并由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从筹划到竣工投产的全部费用进行审计。在工程决算审计中,审计人员处于行政主导地位,建设方为被监督单位,而承包方仅为参与单位。 03 审核目的不一致 工程结算审核以单位工程为标的,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法律手段审核工程造价,其目的仅为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不介入工程价款管理环节,只对单位工程造价合理性负责。 而工程决算审计以建设项目为标的,由独立的机构对建设方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其目的系加强对建设资金全过程有效控制,减少建设方滥用职权截留资金,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其在真实性基础上凸显合法性。 法律后果千差万别 04 工程结算审核,其监督的是建设方和承包方二者平等主体间的履行情况,其审核结果约束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为建设方和承包方工程价款的结算提供有效依据。 而工程决算审计,其监督的是建设方在整个建设项目中的执行情况及财务情况,其审核结果直接约束建设单位,一般不对工程价款的结算构成影响,不对施工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建设方经审计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 。 二、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决算审计的适用 考虑到建设工程中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决算审计在法律依据、参与主体、审核目的、法律后果等各方面的差异,我们的建设投资企业及施工单位尤其是国有建设单位或者是其他存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业,应着重了解二者的区别,并将其差异化所带来的优劣充分地运用到我们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合同的执行及工程的结算中,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01 针对建设方的适用 就建设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除个别人员自身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外,其工程决算审计核减尤其是数额巨大的核减将带来行政管理方面的风险及可能的诉讼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定所示整改风险、工程款项的追讨及擅自扣回工程款所引发的诉讼风险等。 鉴于此,建议建设方在自工程招投标伊始即规范招投标文件所涉计费标准,同时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所示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将工程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同时约定由承包方同意建设方在质保金中扣除或同意建设方通过其他有效途径追讨该多付的工程款项。另外,建议在合同中提供救济途径,就承包方对工程决算审计结果存在异议并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针对承包方的适用 02 考虑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决算审计的重要区别,特别是工程决算审计金额往往低于工程结算审核金额的特殊性,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完全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协商约定以工程结算审核结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如承包方面临的是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则建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对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价款与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为依据,明确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二者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效力,建设方擅自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既不具有合理性,其肆意变更合同价款的行为除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外,还可能因涉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而面临行政处罚。 以上是个人对于建设工程中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决算审计区别和适用的理解和建议,愿与客户单位及众多律师同仁共同分析并完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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