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派去出差结果出差在路上的时间不算工作时间这个是否违法呢?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14年4月8日入职A机电设备公司任项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期限至2017年4月7日的书面劳动合同,显示月工资标准10000元。2016年3月曹某向法院起诉A机电设备公司,诉称A机电设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未休年假工资、休息日加班费等。曹某称2015年10月11日(周日)赴温州开会的在途时间应计算为加班,要求A机电设备公司补发加班费。 裁决结果 A机电设备公司向曹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015年11月11日加班工资。 律师评析 一般而言,上下班时间、出差在途时间等为工作进行准备的时间并不认定为加班时间。然而本案中,需要指明的是,A机电设备公司曾于仲裁阶段认可当日计算为加班0.5天。故在此情况下,基于上述仲裁阶段自认,认定A机电设备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现A机电设备公司明确表示未就此支付加班工资,亦未能就调休情况补充举证,故在次情况下,法院认定,曹某存在双休日加班0.5天。 律师提示 一般来说,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不能把这段时间计入“加班时间”讨要工资。为了保障权利,如确实因为出差时间全部与工作内容相关,可事先“立字为据”,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 按照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一天,否则即已满足加班认定的时间条件,但是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当然,后者的判断比较困难,可以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通常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的给付标准(有时是按照小时或次来计算的)来认定。一般来说,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 如果你不懂如何处理劳动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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