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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非正常损失如何申报?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刘刘4615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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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税   税务争议部 整理/评论


问题一:企业资产非正常损失如何申报?何为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企业可将非正常发生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专项扣除申报,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是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发生损失严重的,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问题二: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问题三:哪些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问题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问题五:欠税纳税人可以出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问题六:保险公司发生共保业务时,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文章来源:北京国税 2017年9月8日)


华税短评: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资产损失。企业财产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而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合理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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