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担保物权合同中的应用指引
1.1可以自主约定担保物权合同效力的从属性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决方案:可以在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做出单独约定。推荐使用如下表述:
(1)“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2)“本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债权债务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本担保合同并不当然/随之无效。”
1.2可以自主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解决方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对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进行扩大或者缩减,特别是尽可能考虑把律师费加进去。
1.3可以自主约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时,担保物权实现的顺序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解决方案:债权人在设定物权担保时,应当注意对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顺序做出明确约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如下表述内容:
(1)“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于相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享有选择权,本合同全部担保人均认可债权人的此项权利并承诺在债权人选择清偿顺序时不持任何异议”。
(2)“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应当由保证人先就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难以实现或者不足以清偿全部主债务的,由其他提供物权担保的担保人在物权担保的范围内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3)“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本合同全部担保人按照下列顺序承担担保责任:……”。
1.4可以自主约定实现抵押权/质权的情形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解决方案:可以考虑把实现抵押权(特别是在浮动抵押或者动产抵押的情况下)或者质权设定为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质权,这样可以尽可能使债权人处于主动的地位。
1.5可以自主约定债权转让时相应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在部分债权转让时是否与该部分债权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决方案:抵押人可以把抵押权在债权转让时不能一并予以转让作为提供抵押担保的条件。在制作或者审查债权转让合同时(特别是债权的受让方),应当注意拟受让的债权的抵押权是否有这方面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1.6可以自主约定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的期间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解决方案:在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中通过设定时间的起止节点的方式确定合同期限。
1.7可以自主约定质押财产孳息的归属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生的孳息。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决方案:在质权合同中可以约定质押财产的孳息归出质人所有。
1.8可以自主约定哪些动产可以留置,哪些动产不能留置;约定可以留置的,应当明确约定财产被留置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解决方案:在签订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仓储等对方当事人可以合法占有己方动产的合同时,应当考虑在合同中约定限制对方当事人行使留置权的条款;约定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应当明确约定财产被留置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2.抵押合同操作指引
2.1基本原则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2)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以《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为准,建议将律师费约定在内),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建议抵押合同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债务人不恢复财产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提存。
最高额抵押合同应当写明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以林权抵押的,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进行林木采伐。
2.2不动产抵押登记特别提示
(1)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不应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能超过规定期限。
(2)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3)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4)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征得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5)如果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可以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6)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只有在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方可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7)以在建工程设立抵押权的,应当审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审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9)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审查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10)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应当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2.3动产抵押
(1)可以抵押的动产的范围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动产。
(2)用于抵押的动产应当列出清单,同时应当考虑以编号、标注等方式进行识别;还应当注意审查相关动产是否存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形。
(3)抵押合同和/或《动产抵押登记书》的内容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4林权抵押
(1)可以抵押的林权的范围。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2)不应接受抵押的林权的范围。未依法办理林权登记、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3)不同主体的抵押人以林权抵押时的程序要件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
以共有林权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
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
(4)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原则。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的,可以要求抵押人将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
3.质权合同操作指引
3.1股权出质
(1)股权质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条款: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权的清单(列明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比例);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建议股权质权合同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公司和出质人承诺在股权出质期间不采取可能导致持股比例变化,可能对出质人的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行动。
公司和出质人承诺在股权出质期间不将公司财产对外设定担保物权。
(3)股权质权人特别提示
冻结的股权不能出质。
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对股权质权合同没有实质性审查义务。
3.2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
(1)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时,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
(3)出质的商标权的价值可以评估确认,也可以协商确认。
(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人特别提示
应当审查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是否一致。
应当审查商标专用权是否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
应当审查商标专用权是否已被查封、冻结。
3.3专利权出质
(1)专利权质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建议专利权质权合同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无法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3)外国人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4)专利权出质可以不经资产评估。
(5)专利权质权人特别提示
应当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已经被授予专利权。 应当审查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是否一致。
应当审查专利权是否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
应当审查专利权是否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
应当审查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应当审查专利权的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者被采取保全措施。
应当审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超过专利权有效期。
应当审查专利权质权合同是否约定了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
应当审查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是否取得了全体共有人同意。
应当审查专利权是否已经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专利权质押变更登记。
3.4著作权出质
(1)著作权出质的范围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除外)。
(2)著作权质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3)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建议著作权质权合同还应当包括:著作权出质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权利。
(4)著作权质权人特别提示
应当审查出质人是否为著作权人。
应当审查出质著作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应当审查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否届满。
应当审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超过著作权保护期。
著作权出质之前已经授权他人使用的,应当审查授权合同。
著作权出质的价值可以不经评估。
著作权出质期间,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权的基本信息、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担保的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著作权质权变更登记。
3.5应收账款出质
(1)依法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围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3)应收账款质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应收账款的描述(债务人信息、应收账款金额、账期、诉讼时效等等);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4)应收账款质权人特别提示
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作为应收账款出质登记的内容。
应收账款出质登记期限由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应收账款出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展期可以多次,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应收账款出质登记的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登记将失效。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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