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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案致知丨工程量清单漏项引发的纠纷案

 江中鸟6933 2017-09-24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查明: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条规定: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缺漏项,或计算错误,必须在清单发放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并提供工程量计算式。招标人对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且估算价不超过5000元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但估算价超过5000元的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招标人将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的投标报价为完成本次招标范围内工程量的全部费用,决算时不做调整(政策性调整、设计变更除外)。

安徽建工集团于2013年8月8日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安徽建工集团于2014年12月份发现阜南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工程清单存在漏项和部分工程结算错误的情况,安徽建工集团于2014年12月12日向阜南开发区管委会发出《关于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的说明》,提出2#和4#楼CFG桩基工程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子项,且投标时亦未予进行报价,经过协商,阜南开发区管委会已于10月24日下发文件同意2#、4#楼基础调整的申请(附见南经管会(2013)195号文件),但是,2#和4#楼地基采用CFG桩施工,以及加大下柱墩基础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签证工作还没有确认。其次,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地下室外墙回填土采用素土回填,而图纸设计商业用房是采用2:8灰土回填,高层部分采用砂石回填,存在价格调整。另外,6#楼设计图纸有6部电梯,而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只有5部电梯,少了一部四层办公用电梯,投标时也没进入报价。同时,项目部在编制方案时还发现2#和4#楼15-17层,6#楼18-19层和21-22层及整个商业用房,沿建筑物周边外墙均设计有GRC装饰挂板和装饰柱,然而,在工程量清单中均没有反映,投标时也均未进入报价。随着施工的进展,项目部发现工程量清单中还存在以下缺项:构造柱、圈梁、外墙防火岩棉线条、栏杆、金属扶手、隔声板墙等并希望尽快协商解决。并向阜南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了由监理单位河北万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名盖章的2#、4#、6#楼工程量缺项项目清单汇总表各1张。

阜南开发区管委会在合理期限内未给安徽建工集团答复,安徽建工集团自行委托河南宏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复核,该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出具了“宏业审工(皖)字(2015)第418号”《阜南经济开发区白领公寓一期2#、4#、6#楼公租房及配套工程造价复核报告书》。复核范围为阜南经济开发区白领公寓一期2#、4#、6#楼公租房及配套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图纸范围内工程项目中主要清单漏项部分进行复核。该公司采用的复核依据:1、参考定额: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安徽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徽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徽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6年《安徽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参考信息价:阜阳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市场信息价;3、施工图纸;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5、施工合同。复核的项目概况为2#、4#楼地上17层,6#楼23层,配套服务建筑4层,地下一层为车库,框剪结构。总建筑面积10.89万平方米。复核结果:1、阜南经济开发区白领公寓一期2#、4#、6#楼公租房及配套工程复核后造价158027003.94元(其中:(1)中标合同价149755963.59元,(2)原清单编制漏项部分增加造价7579151.47元,(3)2#、4#楼门窗工程量原招标清单计算错误增加造价691888.88元);2、阜南经济开发区白领公寓一期2#、4#、6#楼公租房及配套工程经分析中标报价成本129507936.73元(扣减规费、税金、公司管理费、计划利润);3、阜南经济开发区白领公寓一期2#、4#、6#楼公租房及配套工程经分析中标报价法定利润4517573.72元。

2014年5月23日,阜南县城乡规划局为“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白领公寓公租房”颁发了建字第34122520140007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阜南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委托,原招标清单制作单位北京思泰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出具《阜南经济开发区白领公寓公租房2#、4#、6#主楼及配套工程招标清单控制价编制补充说明》1份,在说明汇总表内认为:1、计算问题涉及到的原招标控制价中2#楼、4#楼装饰门窗数量与招标图纸门窗表中的数量一致,故无计算错误(如施工图与招标图不同,则双方自行协商);2、双方最终确认漏项合计5969869.41元,并认为此次招标所谓的漏项大部分是因为对应的招标图此部分仅是示意、无详图,编制控制价过程中和招标委托等各方协商后暂列项计入;此次双方确认的量价是为了量化、按常规做法算计入,故不做为最终结算依据。安徽建工集团对以上补充说明的结果予以认可,并减少2501170.94元的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阜南开发区管委会增加工程款5969869.41元。

[一审法院认为]

安徽建工集团、阜南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招标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仅对工程量清单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存在政策性调整和发包人设计变更时价格可作调整。因此,如是工程量清单以外发生的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量变化可以调整,安徽建工集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工程漏项是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对安徽建工集团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90元,由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71097元,因减少诉讼请求多缴纳的17507元,予以退回。

安徽建工集团上诉称:阜南开发区管委会发包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增加相应的漏项工程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系必须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载明工程中标价款为固定价,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亦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价,故安徽建工集团上诉称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漏项应增加工程款,不予支持。如安徽建工集团认为阜南开发区管委会在招投标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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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杰律师

工程专业律师、多地仲裁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级工程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专家委员

北京市建设工程纠纷调解中心副秘书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重大疑难案件课题组专家委员、副秘书长

法号:格案致知

微信、电话:1391136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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