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可以点开放大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原适用13%税率的“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017年7月1日后销售的适用11%的税率。 图中发票可以清晰看到,销售货物名称压缩天然气,开票时间2017年7月11日,税率13%。 有纳税人就纳闷了,不是说2017年7月1日后销售的适用11%的税率吗?为什么还在开13%?取得这样的发票能认证抵扣吗? 其实这个问题可以参考2017年7月5日的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
简并税率后,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后需开具发票,或者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情况的,按照税法不溯及以往原则,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