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行为规定为依法从重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使用的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被告人李强驾车冲闯交警关卡,在交警追赶过程中,冲撞警车,在西单路口闯红灯的行为,妨害了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同时还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事发的时间正是上班的早高峰时段,发生的路段是车辆人员密集的城市中心地区,在交警已经进行交通管制且设卡对沿途车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被告人拒绝接受检查且拒绝下车,在交警依法采用强制手段破窗让其下车时,其前后移动车辆,窜至应急车道,从北京市西二环一路闯红灯窜至长安街西段,后被数辆警车迢停,才将其抓获,被告人这种驾车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的安全受到威胁,被告人的动机虽然是因套牌车害怕交警查处,但其作为正常的小汽车驾驶入,应当明知自己这种驾车的行为可能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交通安全造成危险,但仍然任意实施闯卡逃逸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且该行为的实施客观上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对于同一行为触犯刑法中的两个罪名的,应择一重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欺的规定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重于妨害公务罪,因此,被告人李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此外还犯有故意伤害罪。法院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数罪并罚,根据案件相关情节对被告人李强判处适当的刑罚。 随着我国的个人小汽车拥有量不断提高,交通拥堵日益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顽疾,政府在应对这一难题时,采取了各种限行限牌措施,这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上述难题。但也产生了很多涉及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的汽车牌照等交通违法行为,这些虚假汽车牌照的使用者抱着规避交通违章查处的想法使用假车牌,在交通警察依法行使职务查处其相关违章、违法行为时,他们更是不顾其处于公共场合,小汽车可以高速行进的危险特征,任意采取危险的驾驶方式以逃避交警的查处。在人员车辆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的这类危险行为,对社会公众造成了威胁,已经不是简单的违章、违法或者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而是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应体现其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功能,不姑息不纵容此类犯罪行为,使相关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原文载《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刑事分则案例》,主编: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本文作者:宋亚光,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P22--P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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