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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盾告诉您: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现存的九大“弊病”

 芬芳家园阿芳 2017-10-10

1. 医疗事故鉴定人员一般都是由当地的医疗机构专家来担任的,很难避免的是被鉴定者可能是专家的同事、师生、同学等关系。

2. 由于目前大部分鉴定机构的经费不足,有的只能靠外包人员来开展工作,这样必定会对鉴定结果造成影响。

3. 有些鉴定实际上的支出已经超过了收取的鉴定费用,可是还要按鉴定费10%~20%的比例来上缴财政,对鉴定质量有严重的影响。

医盾告诉您: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现存的九大“弊病”

4. 按有关规定鉴定应该随机抽取法医来组成鉴定小组,实际上很难执行。

5. 实际鉴定的操作过程中往往不能如期举行和作出鉴定结论。

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受理后的鉴定时限,但是又没规定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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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有关医疗相关的物品进行封存及送检,但是又没固定如何查封。

8.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均明确的规定,但是经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又未经医学会鉴定的医疗案件如何认定其责任及处理没有相应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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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司法实践中在特殊的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赔偿,但是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存在矛盾。

北京医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汇集医疗、法律、司法鉴定专家帮助您专业分析评估病历,让您明晰医疗过程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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