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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Teargirl1dt6sc 2017-10-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平方米(含)至30000/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衔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101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816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公告〔2017〕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78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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