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岸新城新津片区作为东海岸新城住宅区域,总面积为518.09公顷,目前仅存余E、F组团少量空地。近期,相关规划将E组团3宗住宅用地拟改为商务用地,这就意味着: 1.新津片区内已无预留的住宅用地,仅剩目前在售或拿地待售的楼盘。 2.新津片区未来商业商务功能提升,为周边居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3.周边生活配套更完善,除商务用地、规划还新增图书展览用地、公园绿地、公共停车位等。 新津片区位于汕头湾入海口东北翼,西北自泰星路至中山东路东延段起,西南以汕头港外导流防沙堤为界,东北至新津河西岸,东南至滨海大道防潮大堤。图红线范围为本次三宗变更用地。 地块规划变更 E组团E01-14、E01-15、E01-16、E01-17(之一) 一、用地位置:东海岸新城新津片区E组团 二、用地性质: E01-14地块和E01-17(之一)地块为公园绿地(G1) E01-15地块为商务、商业用地兼容图书展览用地(B2/B1< A21>) E01-16地块为防护绿地(G2) 三、用地总面积:76426.0平方米(114.639亩),其中: 1、道路绿化面积:13847.4平方米(20.771亩) 2、公园绿地面积:6145.0平方米(9.218亩) 3、实用地面积:56433.6平方米(84.650亩) 四、E01-15地块规划 1、容积率:≤5.0,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282168.0平方米,其中可按不大于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的20%配建服务型公寓。 2、建筑密度:≤50%,其中主楼≤25%; 3、绿地率:≥20%; 4、停车率:≥20%(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 5、建(构)筑物海拔限高:按照空军航空限高执行,且地块内必须至少有一栋塔楼海拔限高不低于200米。 五、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道路须同时满足建筑退让阿里山路侧绿化带不少于15米。 六、E01-15地块可适当进行地下商业空间开发,同时应按照地下商业建筑面积增配≥20%的停车面积。 七、本项目配建的支路、公园绿地及防护绿地应按政府要求进行配套建设,并应与E01-15地块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E组团E01-08、E01-09、E01-10、E01-11、E01-13 一、用地位置:东海岸新城新津片区E组团 二、用地性质: E01-08地块为防护绿地(G2) E01-09和E01-13地块为公园绿地(G1) E01-10地块为商务、商业用地(B2/B1) E01-11地块为社会停车场用地(S42) 三、用地总面积:76072.7平方米(114.109亩),其中: 1、道路绿化面积:6272.2平方米(9.408亩) 2、公园绿地面积:5708.2平方米(8.562亩) 3、实用地面积:64092.3平方米(96.139亩) 四、规划要求 1、容积率 (1)E01-10地块:≤5.0,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310389.5平方米,其中可按照不大于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的20%配建服务型公寓。 (2)E01-11地块:≤2.0,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4028.8平方米; 2、建筑密度 (1)E01-10地块:≤50%,其中主楼≤25%; (2)E01-11地块:≤50%; 3、绿地率 (1)E01-10地块:≥20%; (2)E01-11地块:≥20%; 4、停车率 (1)E01-10地块:≥20%(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 (2)E01-11地块:≥100个公共停车位 5、建(构)筑物海拔限高 (1)E01-10地块:按照空军航空限高执行,且地块内至少有一栋塔楼海拔限高不低于200米; (2)E01-11地块:≤32米。 五、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道路和用地红线应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且须同时满足建筑退让津河路侧绿化带不少于15米。 六、E01-10地块地下空间作为配建停车和人防、配电、配水、通信、环卫等配套设施用房使用,可适当进行地下商业空间开发,同时应按照地下商业建筑面积增配≥20%的停车面积。 七、本项目配建的支路、公园绿地及防护绿地应按政府要求进行配套建设,并应与E01-10地块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E组团E01-01、E01-02、E01-03 一、用地位置:东海岸新城新津片区E组团 二、用地性质: E01-01地块为防护绿地(G2) E01-02地块为公园绿地(G1) E01-03地块为商务、商业用地(B2/B1) 三、用地总面积:51311.6平方米(76.967亩),其中: 1、道路绿化面积:6710.6平方米(10.066亩) 2、公园绿地面积:2166.1平方米(3.249亩) 3、实用地面积:42434.9平方米(63.652亩) 四、E01-03地块规划技术指标要求 1、容积率:≤5.0,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212174.5平方米,其中可按不大于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的20%配建服务型公寓。 2、建筑密度:≤50%,其中主楼≤25%; 3、绿地率:≥20%; 4、停车率:≥20%(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 5、建(构)筑物海拔限高:按照空军航空限高执行,且地块内必须至少有一栋塔楼海拔限高不低于200米。 五、建筑间距及建筑退让道路和用地红线应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且须同时满足建筑退让津河路侧绿化带不少于15米,退让港澳路侧绿化带不少于10米。 六、E01-03地块地下空间作为配建停车和人防、配电、配水、通信、环卫等配套设施用房使用,可适当进行地下商业空间开发,同时应按照地下商业建筑面积增配≥20%的停车面积。 七、本项目配建的支路、公园绿地及防护绿地应按政府要求进行配套建设,并应与E01-03地块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八、用地公开出让成交后,竞得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对用地规划条件进行更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