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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称量不得不说的10个秘密

 行者无疆8c3m05 2017-10-13

《听见·庭立方》一档专为刑事法律人打造的精品栏目,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与陈少文老师一起相约《听见·庭立方》



作者:姚志刚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来源:为你辩护网


正文


前言: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是决定被告人刑罚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操作层面上看,毒品数量的认定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毒品的称量方式。而合理合法的称量方式是准确认定毒品数量的前提,不科学、不合理、不合法的称量方式将导致不能准确认定毒品数量,甚至导致无法认定毒品数量。


如何称量毒品才是既科学又合理合法呢?笔者从多年的办案经验出发,总结出了毒品称量的十个方面:

姚志刚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1、称量前,电子秤是否有“加热”


任何一款电子秤(不管是插电源还是使用电池),在其使用说明书中都强调,使用前都要加热30分钟左右。如果不加热就称量,结果肯定会有误差,误差有多少?每个品牌的秤、每一次称量误差均不相同。笔者从业以来,还没有发现哪一个案件证据中称量笔录中有加热电子称的过程。因此,毒品称量前电子秤是否加热是一个重要环节,特别是涉及有罪无罪、或两档刑期之间游离的时候,需要特别重视。


2、称量前,电子秤是否有“校正”


所有的电子秤,在使用前都要求校正。首先将电子秤放置于较坚硬的水平面上,再在空称的情况下使天平充分预热(30分钟左右)并在显示零点的情况下按“校正”(P)键,使显示窗出现“CAL”或显示“200,500或1000”之间进入校正状态,在将标准砝码按天平相应的校正砝码数值(参照技术参数表)放在天平的称盘上,待稳定后天平显示标准砝码重量符号“g”后校正既告完毕,可进行正常称量。如果在称量前,没有对电子秤进行较正,存在误差的可能性极大,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3、看电子秤是否经过了年度“检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称量所使用的衡器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一般不得随意波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并随案移送。可想而知,若电子秤不合格,其称量结果准确吗?


4、称量时,看是否有“去皮”


如需去除器皿皮重,则先将器皿放于称盘上,待显示稳定后按“去皮”(T)键,则天平显示“0.0g或0.00g”,然后将需称重物品放于器皿上,此时显示的数字为物品的净重,拿掉物品及器皿,天平显示的负值,仍按“去皮”(T)键使天平显示回到“0.0g或0.00g”。特别是在毒品数量本身就较少的情况下要特别留意,此时去皮就显得尤为重要。


5、称量时,看有没有超过该电子秤检定证书的“测量范围”


举例说明:笔者辩护的一件制毒案,电子秤的称量范围是0克----3000克,即该电子秤的称量上限为3000克。该电子秤的年度检定合格证书注明:测量范围为0.1----2000克,上限为2000克。而在案证据显示称量结果是8号褐色液体为2458.1克,已超出了测量范围上限2000克。


6、称量时,看是否有“混合称量”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有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分别称量,并统一制作称量笔录,不得混合后称量。


原因在于,一是贩毒人员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在众多毒品中参入不含毒品的辅料(假毒品);二是不同包装的毒品成分可能不同;三是不同包装的毒品的含量可能不同。这样会为取样、鉴定带来麻烦,当然也为律师留下了较大的辩护空间。


7、称量时,看是否有重复使用“同一个容器”的情况


在毒品数量较大、品种多、有多个包装的案件中,再加之侦查机关准备不充分或嫌麻烦的情况下,其称量存在使用同一个容器反复称量的情况。这样在案毒品会被相互污染,为证据的纯洁性留下隐患。


8、称量时,看是否是由“两名侦查人员”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毒品的称量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查获毒品的现场完成。若是由一名侦查人员完成,当然的是程序违法。在毒品案件中,由一名侦查员称量的情况普遍存在(签名是两人),本身警力有限,加之毒品案现场证据收集工作量大,因此一人完成称量就在情理之中了。


9、称量时,是否真有“见证人”在场见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称量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制作称量笔录。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称量前,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拆封,并记录在称量笔录中。称量笔录应当由称量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


 

10、称量后,看毒品的“去处”


毒品的去处,看似与称量无关,亲,其实不然,关系大着呢!笔者正办的制造毒品案:控方指控制毒现场有一个容器内的液体冰毒58公斤,我会见嫌疑人时


问:侦查人员是如何称量的?


答:是倒在红色塑料桶内称量的,一共称了4次。


问:每一次称完后倒在哪里了?


答:倒进了厕所。


问:那为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记载都是58公斤,而且还有你的签名?


答:侦查员叫我签我就签了。


问:还有没有类似情况?


答:还有个4.8公斤液体称的时候不小心打倒在地上了,我也在称量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签了名字。


所以!称量后,看毒品的去处,也是很重要的哟!


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勇气和技术,如何取舍?在这里可能是个伪命题,有了过硬的技术,勇气自然来!在法庭上展示你的自信!找回你的尊严!

 

当然,如果你对毒品称量有兴趣或者你也发现了毒品称量的秘密,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与姚志刚律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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