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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递员被追砍凸显法院邮寄送达之规范

 半刀博客 2017-10-19


         近日,有公众号晒出了一张某法院邮寄送达回执,回执上,邮递员无法送达的理由居然标注:收件人在南通家人拒收,态度极其恶劣,藐视法律,拿刀在后面追我。



         笔者专门到EMS邮政特快专递官网查询,确有该邮件投递。邮递员两次投递不到后,退回法院,标注的是:“未妥投,原因:拒收退回。”




         一、法院一直在致力解决送达难问题,但成效不大。


  随着近些年社会诚信度的下降,法院送达难,成了影响法院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的重要问题,最高法院2004年专门出台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邮寄规定),今年7月19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坦言,“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


  法院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通常情况下,邮寄送达减少了法院人员的工作量,邮寄过程的可查性方便了法院案件审理,但由于邮寄送达法律定性模糊、邮递人员监管乏力等原因,给案件审理也带来了不少问题。



  二、法律文书专递邮寄送达的法律性质问题


  最高法《邮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规定:“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既然与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且要求受送达人出示身份证件,那么,邮递员的送达行为属于商业行为还是司法行为?


  如果是司法行为,是否对于邮递员遇到的阻碍送法行为规定了必要的司法责任及给予同等的司法保护?实践中,没有听说过规定邮递员的司法责任及送达保障,邮寄活动也仅是邮政部门收费安排送达的商业行为而已。


  法院找上门,肯定不是好事,当事人能回避就回避。送达与否,法院都要支付邮寄费用,何必为了将法院审理的矛盾引自己身上,成了不少邮递员的想法。笔者就遇得到,被告是某村委会的法院特快专递寄出去后,一个多月后被以地址不详退回,奇葩的是专递封口被打开后又用胶带封死。不言而明,肯定是被告看了传票诉状后,退回了邮政部门。无奈,法院只得再次送达,一拖就是两个月。



  三、专递邮寄送达难,本质上法院是对邮寄行为监管乏力。


  《邮寄送达》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实践中,送达两次找不到人邮递员填个理由就退回了,前文中就是例子,有的甚至专递上留的电话联系不上就退回。


  笔者遇到过,同一案件,起诉状、开庭传票法院邮寄送达时,邮政部门回执上标明是“收件人拒收”,等案件缺席判了邮寄判决书时,回执上成了“送达地址查无此收件人”,弄的法官左右为难。法官打电话问邮递人员,为何前后两次不一样,回答居然是,不记得第一次怎么送达的了。


  邮递人员是邮政公司雇佣的劳动者,最高法院的《邮寄规定》虽然对送达过程规定明确,但对邮递人员并无直接约束力和违反责任追究。现实中,就发生过邮递员贪省事,胡乱填个拒签回执,法院缺席判了,当事人找到法院称并未收到专递,结果法院案件发回重审。




  结束语


  据笔者事后对称“持刀追赶邮递员”的法院网友了解,法院在接到回执后,组织法警人员进行了专门送达,当事人当场签收,态度还不错。故,“持刀追赶邮递员”有没有发生,自然是各说各的理,也无从定论了。


  毕竟,诉讼文书送达也是法院案件审理的一部分,其程序完备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判质量。解决邮寄专递送达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解决法院案件审理质量问题。


  解决邮寄送达难的问题,一方面要从规定上入手,可以由最高法联合邮政部门总公司联合下发文件,规范送达要求,加大邮递员不合规送达的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法院邮政专递送达等同法院送达的宣传力度,必要时给予不配合邮递送达者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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