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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甲乙双方工程结算结果相差悬殊?

 甲乙过客 2017-10-26 发布于广东

1、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前没有进行预算审查,造成工程价款超拨。

出现此种现象的工程一般是未正式实施招投标法之前仓促上马的一些工程。这些工程的建设单位不经招标就私拉施工队伍,施工单位则在申报预算时有意地虚报高估工程价款,而建设单位在本身缺乏专业审价人员的情况下,没有对施工单位申报的预算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就拨付工程价款,结果工程竣工结算时,发觉经专业的工程咨询机构核算后的工程造价要比工程拨付款低,使超拨的价款难以追回,致使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也给国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2、建设单位没有严格把好价格关,造成结算时甲乙双方争执。

如配电柜、卫生器具、灯具等材料及没备,建设方往往只注重其质量是否合格,却忽略了其价格是否合理。有些建设方为了图省事甚至对材料设备的质量、价格不闻不问。结果结算时,有些施工方高估冒算、虚报价格;有些施工方现场安装的材料和设备的厂家、型号与图纸上的大相径庭。建设方由于对工程的材料设备价格不了解,不知如何进行审核或干脆抱着“死不认账”的态度,造成结算时产生纠纷,妨碍了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

3、由于建设单位没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缺乏工程监督力度,偷工减料的现象难免发生。这样不仅隐患较多,而且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4、签证出现的问题较多。

由于一些建设方对定额、政策、法规不熟悉,不知哪些该签、哪些不该签,有的甚至连签的是什么也没弄清楚,反正你提送单据给我,我就画个押,还有就是签证单表现的一个个具体的问题,建设方缺乏对签证的总体认识和把握,因而容易忽视,只知道有这么一回事,在没参加验证的情况下也签了。当然也不排除某些签证是利益的诱惑、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结果。另一方面,一些施工单位法治观念淡薄,具体表现为:“服从甲方,不办签证”;“只有履约,不求索赔”。在与建设方交往的过程中,缺乏书面信函、签字确认等意识,只顾埋头干活,不注意信息资料的收集、归档。如果是隐蔽工程,甚至连物证都难以取到,造成索赔困难。

5、随着新技术、新机械、新材料、新结构、新的施工工艺的不断涌现,如何更快、更准地获取价格信息,也是工程造价管理和施工单位必须重视的一个环节。

现行的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已远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必须加快价格信息网络的建设和材料信息价格的收集 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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