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单元门锁、窗户坏了没人管,一旦家中被盗,不少市民都会觉得物业有不可避免的责任,甚至以拒缴物业费表示对服务的不满和“抗议”。
乌鲁木齐一市民家中被盗后,就拒缴物业费,却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双方对薄公堂,法庭会支持她的说法吗?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王振国报道)秦女士家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一小区,在她的记忆里,近三年来,小区物业公司服务很让人不满。
“单元楼的门锁和窗户坏了,不及时更换维修,楼道里贴满小广告,也没人清理。”秦女士说,更让她气恼的是,一年前的一天,秦女士和家人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
秦女士认为,家中被盗没有及时发现,小区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在找物业公司理论无果后,她开始拒缴物业费以示“抗议”。
几个月前,小区物业公司将秦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缴纳拖欠了一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法庭审理时,秦女士说,自己家中被盗造成了财物损失,都是因为物业公司失职导致,所以才没缴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并未采纳秦女士的辩解,而是判决秦女士败诉,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近千元物业费及滞纳金。
法院判决依据是什么?居民不满物业公司服务该如何维权?
法官说法
家中被盗不能成为拒缴物业费理由
天山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雷菲菲解释,本案中,秦女士家中被盗和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并没有直接关系。虽然她家中被盗了,但是这不能成为其拒缴物业服务费的理由。
雷菲菲介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整个小区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维护小区整体的日常管理、环境卫生及正常的生活秩序。
秦女士和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秦女士作为该小区业主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但并不是所有事务都属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如秦女士家中被盗,此事属于刑事案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应向物业公司追责。
关于楼道卫生没人管、设施维修不到位等情况,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的,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委会督促物业公司完善服务。在本案中,秦女士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违反合同义务以及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整个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导致业主丧失了根本上的合同利益,所以其拒付物业费的理由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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