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胡发富
(一)《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出台的原因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送达,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后果,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为了规范和完善邮寄送达,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1月起开始着手调研和起草《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先后在陕西、江苏、山东、北京召开了由法官和邮递人员参加的6次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听取了国家邮政局速递局的意见,并最终形成终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3号),该司法文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也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和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该《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基本精神;总结了现行送达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规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办公室、收发室或值班室工作人员签收即为送达的制度,避免了因签收人资格和权利而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将诉讼代理人的签收即为送达完成的一种情形,符合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基本法理;对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以及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法律后果也作了明确规定,大大提高了邮寄送达的质量和效率。
可见,该规定的出台,使法院送达增加了专业快速的专用送达渠道——“法院专递”。“法院专递”和“司法专邮”异曲同工,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回执联”反馈给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只要准确提供自己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足不出户即可收到法院寄送的法律文书。这种“法院专递”是在国家邮政机构已经开通的特快专递网络的基础上开展的一种更加安全、快捷的邮寄送达方式,以现有的特快专递网络为基础,法院专递基本上能够在三至四日内完成送达,相比过去以平信或挂号信为主要形式的邮寄送达,不仅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可以尽早实现,而且可以大大提高送达的质量和效率,是解决法院送达难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应该不断完善和推行。
(二)法院专递送达的优点
“法院专递”是在国家邮政机构已经开通的特快专递网络的基础上开展的一种更加安全、快捷的邮寄送达方式。近年来,为了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全国有26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利用邮政机构的“特快专递”纷纷开展了“法院专递”、“司法专邮”等多种形式的送达实践,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实践证明,“法院专递”相比一般的邮寄送达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第一,快捷。“法院专递”以现有的特快专递网络为基础,基本上能够在两至三日内完成送达,相比过去以平信或挂号信为主要形式的邮寄送达,“法院专递”可以大大提高送达的效率,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可以尽早实现。 第二,专业。由于邮政机构的投递人员熟悉一定区域内的投递网络,掌握了一定的投递规律,更加熟悉受送达人的邮政编码和地址及住所,这就进一步提高了“法院专递”的质量与效率。此外,由于“法院专递”以现有的特快专递为基础,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可以通过11185电话号码及时查询和掌握送达的状态,体现了“法院专递”的专业性和及时性。
第三,便民。“法院专递”可以大大降低直接送达的成本,特别是在跨地区的送达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部分法院以异地送达为名向当事人收取“其他诉讼费用”,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要求。
第四,“法院专递”是由邮递人员具体完成的一种送达活动,它相比人民法院开着警车去直接送达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和亲和力,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因此,以法院专递方式开展的邮寄送达凭借其专业、准确、迅速、中立等四大优势,必将成为今后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一种主要形式。
(三)规范性文件依据
法院专递相关工作受到诸多法律、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国内邮件处理规则、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等等。
(一)法院专递业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一,有的法院尚未建立统一的法院专递业务管理办公室,这导致人民法院法院专递业务管理工作与邮政部门相应工作衔接不顺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法院专递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法院专递”的收发业务。但有的法院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并未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导致人民法院法院专递业务管理工作与邮政部门相应工作衔接不顺畅,影响了法院专递邮件的寄递质量和妥投率等应有的效能目标的实现,未能实现法院专递业务管理工作建设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未能充分地发挥法院专递业务应有的作用。
第二,有的法院尚未科学地制定关于法院专递业务管理的相对细化的规章制度,导致该项工作在质量监督、责任追究等诸多方面缺乏可操作性依据,使得一些管理性工作要求往往成为提示性建议,缺乏管理层面上的约束力,影响了该项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三,有的法院专递邮件交寄人和经办人填写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时不遵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六十一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第三十一条、《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等相关规定,致使填单不齐全、不清楚或不规范,影响邮政部门的送达工作和退件、回执联的领取工作。
第四,有的法院内部门不及时领取法院专递退件和回执联,影响卷宗归档和相关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首先,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统一的法院专递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法院专递邮件的寄递、退件的收发、回执联的收发、相宜事务协调等工作,与邮政部门有效对接、沟通与交流。
其次,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法院专递业务管理的相对细化的规章制度,比如《法院专递业务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为该项工作在质量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提供可操作性依据,赋予该项管理工作相应程度的约束力,促进该项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再次,发布法院专递业务操作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法院专递业务培训,提高交寄人、经办人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提升法院专递业务的办理质量。
最后,对于法院专递邮件、退件和回执联实行分部门分类登记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工作中的问题
第一,法律文书送达时间过长。少部分专递无法按预期送达,致使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使审判工作陷于被动。
第二,送达回执退回时间较慢。大部分送达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法院,承办法官只有在网上查询,有时网上信息也没有按时更新,导致法院无法及时获得准确的送达信息,影响了诉讼效率。
第三,因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当事人拒收”所产生的送达效力理解不一,导致适用法律的不统一性。大部分法官对于无地址确认书的邮件退回不管何因一律采用其他方式再次送达,包括当事人本人拒收的情形;而少部分法官则理解较为宽泛,对当事人未提交地址确认书而邮寄至户籍所在地因当事人本人拒收退回的可以视为送达。
解决问题的对策
首先,法院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联系沟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投递法院邮件,对送达期限、回执交接、投递职责、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邮政部门要加强对投递人员的培训,规范投递人员的投递行为,强化其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同时,要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严格按规定投递。
最后,统一邮寄送达的法律后果,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视为送达,何种情况下还要以其他送达方式另行送达。如一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案件,采取邮寄送达时,对有意逃避法律、不愿意承担责任的受送达人,能够证明确是其本人拒收的,不管其是否签订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均应认定送达有效,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一)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工作中的问题
第一,法律文书送达时间过长。少部分专递无法按预期送达,致使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使审判工作陷于被动。
第二,送达回执退回时间较慢。大部分送达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法院,承办法官只有在网上查询,有时网上信息也没有按时更新,导致法院无法及时获得准确的送达信息,影响了诉讼效率。
第三,因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当事人拒收”所产生的送达效力理解不一,导致适用法律的不统一性。大部分法官对于无地址确认书的邮件退回不管何因一律采用其他方式再次送达,包括当事人本人拒收的情形;而少部分法官则理解较为宽泛,对当事人未提交地址确认书而邮寄至户籍所在地因当事人本人拒收退回的可以视为送达。
解决问题的对策
首先,法院要加强与邮政部门的联系沟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投递法院邮件,对送达期限、回执交接、投递职责、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邮政部门要加强对投递人员的培训,规范投递人员的投递行为,强化其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同时,要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严格按规定投递。
最后,统一邮寄送达的法律后果,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视为送达,何种情况下还要以其他送达方式另行送达。如一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案件,采取邮寄送达时,对有意逃避法律、不愿意承担责任的受送达人,能够证明确是其本人拒收的,不管其是否签订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均应认定送达有效,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作者: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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