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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明确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适用范围和处置方式

 洽墨 2017-10-30

  日前,杭州市委出台《关于各级党组织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从严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总体要求、适用范围、主要方式、工作程序等几个方面,提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从严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的意见,推动全市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意见》明确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八类适用范围和六种处置方式。八类适用范围即:党员干部处于岗位调整、工作变动等时期或者出现个人有关事项变化等情形,存在一定廉政风险的;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有不良反映但不具可查性和可查性不大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够到位,管辖范围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维护党章、执行党规党纪不够有力,查纠“四风”问题及其他违纪行为不够坚决,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不够严格,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任务不力,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问题,情节轻微的;存在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轻微的;其他应当采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的情形。六种处置方式即:提醒谈话、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六种处置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意见》同时要求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定期分析汇总,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不力,尤其是对该处置而不处置,“四风”问题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频发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严肃问责,倒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杭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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