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是中介机构,为企业、PE及VC服务。 PE和VC都是投资者,而不是中介,这是与投行最大的分别。一些大投行下面也设有自己的PE或者VC,所以也可以把PE和VC看作广义的投行业务。 PE一般投资于成熟期的企业,盈利模式已经比较稳定,可以较快的退出,PE做的比较多的是PRE-IPO业务。 VC一般投资初创期的企业,企业还不成熟,未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10个可能成功一两个。 本文来源:ibankclub PE与VC的区别和联系 PE与VC都是对上市前企业的投资,两者在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和投资特点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很多传统上的VC机构现在也介入PE业务,而许多传统上被认为专做PE业务的机构也参与VC项目,也就是说,PE与VC只是概念上的一个区分,在实际业务中两者界限越来越模糊。另外,PE基金与内陆所称的“私募基金”有着本质区别。PE基金主要以私募形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而私募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二级市场)的基金。以下就是这两者的详细比较。 Venture Capital五个阶段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无不涉及到较高的风险,具体表现有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后期监控、知识产权、选择技术、公共政策、信息高度不对称、道德品质、管理团队、商业伙伴、财务监管、环境、税收、政治、沟通平台等。在西方国家,据不完全统计,Venture Capitalists(风险投资家)每投资10个项目,只有3个是成功的,而7个是失败的。正是因为这样,在风险投资界才会奉行“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分散组合投资原则。 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控股,无论成功与否,退出是风险投资的必然选择。引用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包括首次上市(IPO)、收购和清算。目前国内风险投资公司进行IPO的退出渠道主要有:
另外一种间接上市的方式就是境内公司A股借壳上市。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 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fund)、夹层资本( 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round)、 Pre-IPO资本(如 bridge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u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 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以上所述的部分也有重合的部分)。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金在资金规模上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国PE多指后者,以与VC区别。 国内活跃的PE投资机构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PE与VC都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然后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区分VC与PE的简单方式是,VC投资企业的前期,PE投资后期。当然,前后期的划分使得VC与PE在投资理念、规模上都不尽相同。PE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进行投资,故广义上的PE包含VC。 在中国,VC是个舶来品,刚开始被中国媒体翻译为“风险投资”且一直沿用到20世纪末期,后来一些人根据百科全书解释将其翻译为“创业投资”。于是,原来的一些文献、政府文件所使用的“风险投资”概念渐渐演变为“venture capital”各自表述,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部委文件中相继出现了“创业投资”这个译法。而这两种表述后来竟然演变成了水火不相容甚至由此考虑的政策着眼点都大相径庭,“风险投资”论者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冲动,“创业投资”论者强调被投资对象的创业特性。 由于争执双方都有行政、立法话语权,所以由人大和国务院出台的文件常常是“风险投资”,而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等部委发布的文件则多是“风险投资”,如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后来经过多方查考,两种理解其实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进行表述,然而又不能完全概括。 因此,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配套政策中,第一次把“venture”的两种含义都写入了政府文件。为此,由科技部、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推出的大型调查报告也从2006年更名为《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至此,官方的解释和表述口径才渐渐走向统一。 关于PE的概念在国内,也有不少同仁将其翻译为“私人股权”、“私人权益”、“私人股权投资”、“私人权益资本”等等,与其直接关联的重要概念有:
私募股权(PE)与公司债券(corporatebond)、贷款(loan)、股票(stock)等具有同质性。但其本质特征(区别)主要在于:
从法律的角度讲,私募股权(PE)体现的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它与债(debt)有本质的区别。总之,私募股权(PE)是Equity(股权或权益)之一种,既能发挥融资功能,又能代表投资权益。 在国内的一般机构调研报告中,一般都将这两个概念统一为风险投资的通用表述。简称则为PE/VC。如果非要发掘他们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另外,PE基金与内陆所称的“私募基金”有着本质区别。PE基金主要以私募形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而私募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二级市场)的基金。 实际上,PE也是在投风险高的项目,只是他们要保证很高的成功率,才能获得高收益。关键就在于项目成功与否和PE的选择,以及PE是否介入有很大关系。PE和VC只是投资行为细化的结果。只是从投资阶段、金额来区分PE、VC可能还不够,PE一般都对track record(比如盈利)有一定的要求,所以可以理解成是财务投资者;而vc则没啥要求,往往是一项还在实验室的技术或者一个新鲜的idea就可以投资,所以vc的工作更像是一个企业家,要参与很多企业管理、运营方面的事情。
翻译的中文有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资本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私募融资、直接股权投资等形式,这些翻译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私募股权投资的以下特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四种:
资金来源的不同会影响投资基金的结构和管理风格,这是因为不同的资金要求不同的投资目的和战略,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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