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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新政策独家

 那个夏天8vn6uj 2017-11-09


2017-06-05 14:57:17 纳税服务网

  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适用所有的企业,特殊规定是针对某些行业适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个规定属于广告费用和宣传费用的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了《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这个通知属于特殊规定,适用于规定的特定行业。

  41号通知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企业执行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30%,对企业是利好消息,但是该比例只适用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这几类企业之外的企业不适用,如果不是这几类企业使用了30%的扣除比例,则会带来补税、滞纳金等纳税风险。

  2、关联企业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需要有分摊协议,并且在规定比例内扣除。

  3、烟草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能税前扣除,而不是提高扣除比例。

  4、41号文件的执行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是有时间性的规定,不是无限期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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