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公证内容争议产生的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应当以公证事项的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由公证损害责任产生的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以公证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的标准对公证机构的过错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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