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营改增之后,“公司之间无偿借款是否要缴纳增值税”一直以来都是网友热议的话题。 先来看一个案例:某市稽查局在对该市一家家具制造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时候,发现该企业“其他应收款”挂账8000万元。这笔大金额挂账引起稽查人员怀疑,经核查明细,这笔挂账是该企业向向老板另一家关联企业的借款,而且借款时间已达1年之久。税务人员依法要求企业缴纳了增值税近28.8万元,并依法处以1倍罚款以及相应滞纳金。 我国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中有约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了政策依据,各地在营改增政策口径中普遍表示: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那么,上述案例中补缴的增值税是如何计算的呢? 早在1996年国税发的文件中有提及到: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案例中借款本金为8000万,当时同期贷款利率6%,一般那数日恩贷款服务使用增值税税率为6%,则利息计算的增值税为8000万元*6%*6%=28万元。 所以啊,营改增之后,企业之间发生借款行为,不管是不是存在关联关系,都应该要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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