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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的小知识

 THY7655 2017-11-13

个人账户


在工作中,小编经常会遇到有许多办事群众说查询到个人账户看不懂,为什么2006年以前有单位缴费部分而之后就没有了?是不是单位没有交?现在小编就将这个问题整理回复如下,帮助大家解开关于个人账户方面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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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的建立

1.《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2.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


2

陕西省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的构成

 政策依据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通知(陕人发[1998]37号)

具体内容: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㈠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㈢上列两项的利息。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政策依据二《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

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政策依据三:《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

文件规定: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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