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芦萍 沈永祥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河南郑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以已离职的员工董某有违规行为为由对其做出处罚决定并解除合同,但董某并未按公司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后该公司起诉董某讨要罚款。 2015年7月,郑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与董某签订《劳动合同》、《廉洁自律协议》,安排董某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地点在许昌市。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4日至2018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董某即开始工作。2016年12月,该公司发现董某挪用侵占公司现金1347元,并有违规挪用公司赠品、违规吃差价、违规使用会员卡、零售交易未给顾客提供小票等行为。 董某对上述内容并不认可,但退还现金1347元。2016年12月,董某离开公司。2017年1月6日该公司下发对董某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公示,对董某作出30174元的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因董某对此置之不理。 处理结果 该公司于2017年5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超出该委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该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董某辩称,其没有出现违反劳动合同的违规行为,不应接受处罚。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处罚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就竞业限制进行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才能按照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廉洁自律协议》的有关处罚内容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故原告因被告在劳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不足,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 注劳动法观察与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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