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微博:深圳文开齐律师 基本案情: 张某任被申请人公司工模部主管一职,在2006年的时候入职公司时,张某服从公司安排并一直工作至2016年10月。2016年10月7日,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且不愿意支付张某任何经济补偿。于是,张某找到深圳劳动律师寻求帮助。 案件分析: 在接受张某的委托之后,深圳劳动律师分析案件得知:公司之所以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是因为张某2016年10月3日私自用电,于是公司在2016年10月7日让其搬离宿舍,自此张某也未继续上班,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离职后公司如何赔偿?法律依据有哪些? 张某与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离职后公司也需要支付张某经济补偿,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本案中,张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终,仲裁员支持了深圳劳动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张某协商解除劳动两万余元。经一审判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维持了仲裁的裁决结果。 深圳劳动律师团队提醒: 深圳劳动律师团队秉承诚信、共赢、专业的执业理念,敬候面鉴抉择。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京基100大厦B栋1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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