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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DB37T2409-2013)
2017-11-17 | 阅:  转:  |  分享 
  
附则11:《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DB37/T2409-2013)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程序及判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山东省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体系及运行情况的评估及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其他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参照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
及验收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标152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DB
37/T242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DB37/T1645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63号)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
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火灾高危单位本标准所称火灾高危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单位: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
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m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
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商场、市场;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
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0000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单个厂房或车间建筑面积超过
2500m2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0000
m3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总容量超过1000m3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
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
为应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3.2评估依据本标准,对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的综合性检查、评定。3.3单项本标准第4章中作
出规定的每项条款,是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过程中的基本检查内容。3.4关键项(A)本标准第4章中作出规定的重要条款,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中的关键要素。3.5一般项(B)本标准第4章中除关键项以外作出规定的条款,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般要素。3.6不符合单位的消防安
全状况不能满足评估标准具体条款的要求。3.7有缺陷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偏离评估标准具体条款的要求,影响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内容4.1
消防安全合法性4.1.1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核、验收、竣工验收消防
备案合格,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4.1.2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投入使用、营业前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并取得相关法律文书
。4.1.3建筑物或场所的实际使用情况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与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的使用性
质相符。4.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4.2.1总则单位应根据生产、使用、经营、储运等环节的实际,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打印或装订成册,并及时修订。4.2.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
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等内容。4.2.3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
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等有关内容,并建立防火巡查、检查的统一表格。4.2.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
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并保存记录。对安全出口、楼梯间等疏散设施应统一编号并建立相应的台账。4.2.
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明确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火灾与故障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要求等内容,建立值班记录并保
存。4.2.6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建立设施、设备的维护管
理台账、记录并保存。4.2.7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包括火灾隐患认定、处理、报告和整改监控流程、整改责任和防护措施等内容,建立火灾隐
患登记、整改记录并保存。4.2.8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格、用火用电审批程序、
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处置程序等内容,根据实际建立用火、用电审批、实施人员、监护措施、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工作记
录并保存。4.2.9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登记、火灾或爆炸危险性、发生事故
处置程序和措施、预防措施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4.2.10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和职责、接警出动
、训练方式、考评方式、奖惩方法等内容,建立人员登记台账、装备配备台账和培训训练记录并保存。4.2.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明
确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方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救护和防护、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频次、演练记录、改进方法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
存。4.2.12燃气、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检查工具、检查频次、发现问题处置程序等内容
,建立记录并保存。4.2.13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方法、奖惩办法等内容,建立记录并
保存。4.2.14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4.2.15消防安全操作规程4.2.15.1消防
设施操作规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排烟设施、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的操作规程。4.2.15.2与
消防安全相关的操作规程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制定电气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操作规程。4.3消
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4.3.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4.3.1.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4.3.1.2单位应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
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4.3.1.3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应于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确定、变更后,应传达到每名员工,并于3日内
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4.3.1.4单位应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定期研究本单位消防安
全工作,保证消防工作的队伍建设、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资金投入等事项满足消防安全需要。4.3.2消防工作职能部门4.3.2.1单位
应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并传达到每名员工,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负责,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
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对新上岗员工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全员消防安
全培训;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指导或管理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单位授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2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
业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4.3.2.3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单位消防工作,或将部分消防
工作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的,由受托方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专门机构履职情况。4.3.3消
防管理人员4.3.3.1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
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与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4.3.3.2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
人员,应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4.3.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4.3.4.1单位应将下列部位
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可燃物品的仓库,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仓储、经营场所;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变配
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避难层(间);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医院高
压氧舱室、手术室;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4.3.4.2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以下管理措施:确定
具体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3.5防火检查4.3.5.1单位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DB37/T1645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定期防火检查的频次、检查人
员、检查内容和检查记录。4.3.5.2单位应将防火检查记录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2年。4.3.5.3灭火器、室内消
火栓等设施设备现场设置的检查卡在填写完毕后应统一存档,存档日期不少于2年。4.3.6防火巡查4.3.6.1单位应按照《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63号)和
DB37/T1645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每日防火巡查的频次、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内容和巡查记录。4.3.6.2单位应
将防火巡查记录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4.3.6.3使用电子巡更系统的巡查记录应可靠存档备查或打印存档,存档时
间不少于1年。4.3.7火灾隐患整改4.3.7.1总则单位应及时整改、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落实。4.3.7.2火灾隐患确定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灭火、逃生的设施、器材、通道、出
口、分隔、间距以及其他事项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可能引发火灾、导致火灾蔓延、妨碍火灾扑救、造成疏散困难的危险状态,应确定为火灾隐
患,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设施为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擅自改变防火分区
,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可燃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
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情形。4.3.7.3火灾隐患整改程序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
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整改:对火灾隐患进行评估,判定其严重程度;根据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制定整改措施及整
改期间的防范措施;根据整改措施,由单位明确隐患整改的时间、人员、资金等资源,监督整改措施及防范措施的落实;隐患整改后,按照相关要求
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当火灾隐患的整改未达到要求时,应对火灾隐患重新进行评估判定、制定整改措施并继续进行整改。4.3.7.4火灾隐患
整改结果报送4.3.7.4.1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发现并责令改正、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的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违法行为,
整改完成后,单位应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提出复查申请。4.3.7.4.2单位应汲取教训,防止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4
.3.7.5火灾隐患整改档案对火灾隐患的整改应分类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其内容应包括:火灾隐患基本情况(包括情况描述、部位、照片
资料等);火灾隐患确定的相关资料(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律文书、单位防火检查记录等);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包括领导批示、资金落实、施
工合同、相关设施设备的文件资料等);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整改结果(包括情况描述、整改后照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文书、中介机构检测报
告等)。4.3.8消防安全培训4.3.8.1总则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采取岗前培训、重点岗位培训、内部培训、专门培训等多种形式对
全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4.3.8.2培训范围单位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员;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员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注:其中a)、b)、i)规定的人员应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c)至h)规定的人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4.3.8.3培训要求消防安全培训应符合下
列要求: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转岗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全员消
防安全培训;单位对消防安全培训应有计划、有安排,培训程序、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要;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应有季度或年度总
结。4.3.8.4培训内容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其他应培训的消防安全
知识。4.3.8.5培训档案4.3.8.5.1单位应建立消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影像资料、试卷、文字记录等内容。4.3.8.5
.2单位应将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统一存档,在消防控制室放置、张贴或悬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证书。4.3.
9消防宣传教育4.3.9.1总则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并使其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
育能力。4.3.9.2形式4.3.9.2.1针对本单位的特点,采取在公共部位张贴或悬挂消防宣传标语、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
消防宣传板、火灾事故现场会、典型火灾案例分析、消防演讲、季节防火宣传、消防报刊或杂志、消防影视节目、消防知识竞赛、重点工种教育、参
观消防站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4.3.9.2.2单位在消防宣传日、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应通过张贴海报、图画、广播、光盘等方式,宣传
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4.3.9.3宣传教育档案单位应建立消防宣传教育档案,档案应包括宣传影像资料、文字记录等内容。4.
3.10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4.3.10.1总则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在火灾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
减少火灾危害和人员伤亡。4.3.10.2预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组织机构(应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
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和职责;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
施。4.3.10.3人员职责按照DB37/T1645的要求,明确预案和演练各相关人员的职责。4.3.10.4预案演练单位应按照制
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每年6月和11月分别组织1次综合性消防演练;单位的内设部门、岗位应由消防工作职
能部门指导,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适应岗位火灾危险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4.3.10.5演练方式应按以下演练方式开展演练:局部演练:
是指组织重点部位、部门全体人员进行演练;全员演练:是指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演练;指定演练:是指按照预先设定的起火点发生火灾事故时进行的
演练;随机演练:是指随机指定起火点发生火灾事故时进行的演练。4.3.10.6演练档案单位应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档案,档案应包括演
练影像资料、文字记录等内容。4.3.10.7预案修订单位应根据单位的人员、规模等变化情况,并针对每次演练发现的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
预案,使其更加贴近于实战要求。预案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4.3.11用火用电管理4.3.11.1单位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应制
定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查验、确认并签发动火证后,方可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易爆场所不应在生产、营业
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使用可燃、易燃物品的装修施工;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施工,应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
隔。4.3.11.2单位应在禁烟禁火部位张贴警示性标识,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对在单位禁烟禁火部位违规动火或吸烟的人员,应实施劝阻;劝
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4.3.11.3单位应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采取措施禁止吸烟、私接电器线路、使用大功
率电器、使用炊具等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4.3.12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4.3.12.1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
等的安全管理规定。4.3.12.2人员密集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单位、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等进入。4.3.12.
3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防范
措施。4.3.13合用建筑管理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共同设立、明确或派员加入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
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求;接受消防安全统
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工作奖惩。4.4建筑防火、疏散逃生设施4.4.1单位应在日常
生产、营业期间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锁闭;禁止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避难层(间)、顶层停机坪等位
置放置影响使用功能的物品、设置障碍设施。4.4.2严禁占用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设置合理,严禁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结构或设置障碍物,
防火门、防火卷帘、水幕系统、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区分隔设施保持完好有效。4.4.3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
楼和病房楼等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按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设施;新建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智能
疏散逃生系统。4.5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器材4.5.1消防控制室4.5.1.1建设标准单位应按照GB25506的要求对消防控制
室进行建设。4.5.1.2运行记录单位应按照GB25506的要求建立相关记录,并存档备查。4.5.1.3值班4.5.1.3.1消
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4.5.1.3.2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国家
法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4.5.1.3.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
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控制、显示和信息传输要求。4.5.1.3.4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
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
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4.5.2消防设施、器材4.5.
2.1总则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并安装合格;设置类型、数量、位置等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维修保养、更新及时,并确保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经具有规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验合格。4.5.2
.2维修保养单位应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进行1次维修保养,并应自收到维修保养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5.2.3年度功能检验单位应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至少每年进行1次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检验,并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
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5.2.4消防设施档案4.5.2.4.1基础技术档案4.5.2.4.1.1单位应建立相关消防设施技术资料档
案,主要包括以下种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资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资料;室内消火栓系统技术资料;室外消火栓系统技术资料;气体灭火
系统技术资料;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资料;其他灭火系统技术资料;防排烟系统技术资料;消防水幕、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技术资料:灭
火器资料台账;疏散指示标志资料台账;应急照明资料台账;其他技术资料及台账。4.5.2.4.1.2单位的消防设施技术资料档案,包括以
下内容:消防设计文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出厂合格证。4.5.2.4.2定期检查档案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检查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以下
种类:按照GB50166的有关规定,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按照GB50261的有关规定,对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对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对泡沫
灭火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对防排烟系统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对消防水幕、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的
有关记录;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对疏散指示标志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对应急照明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对其他消防
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的有关记录。4.5.2.4.3维修保养档案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与维修保养机
构签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机构每月对消防设施开展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书》;对消防设施故障及维修
的相关记录和资料;消防设施改造相关技术资料;其他维修保养资料。4.5.2.4.4年度功能检验档案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年度功能检验
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消防系统检测委托书;建筑消防设施年度功能检验报告;不合格项目整改措施及记录。4.6标识4.6.1单
位应在正门入口处悬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4.6.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按照DB37/T1645的要求设置标识,并明确责任人。
4.6.3单位建筑消防设计总平面范围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应设置醒目标识。4.6.4
对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DB37/T1645的要求设置以下标识:名称、位置指示标识;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使用说明
、操作方法。4.7电器产品、燃气用具4.7.1单位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4.7.2易燃易爆场所电气
设备、线路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且按照规定使用。4.7.3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等级的电工套管进行保护。4.7.4设有厨房的单
位应至少每半年清理1次厨房烟道,留存情况记录并存档备查。4.7.5人员密集场所应委托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至少每年进行1次
电气防火设施功能检验,并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8室内装修、建筑外墙保温材料4.8.1
单位进行室内装修应严格按照GB50222的有关规定,选取燃烧性能等级符合要求的装修材料,并经见证取样检验合格。4.8.2单位
进行外墙保温施工,应使用不燃保温材料。4.9专职、志愿消防队4.9.1专职消防队4.9.1.1下列单位应组建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
的火灾扑救工作: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主要物资的大型仓库、
基地;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
管理单位。4.9.1.2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参照建标152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其专职消防员数量和消
防装备、器材配备应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4.9.1.3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
资格证书。4.9.1.4专职消防队应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开展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专职消防队应
参加。4.9.1.5专职消防队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每年向辖区公安消防队定期报告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根据扑救火灾需要
,专职消防队应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动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工作。4.9.2志愿消防队4.9.2.1不需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组织员工
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4.9.2.2公共
娱乐场所员工应全员参加志愿消防队,其他单位应有不少于20%的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4.9.2.3防火巡查人员应参加志愿消防队,参
与组织消防演练和灭火、疏散任务。4.9.2.4志愿消防队应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单位组织综合性消防演练时,志愿消防员应参加。
4.10其他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远程监
控系统联网;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易燃易爆场所按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火灾报警装置。4.11火灾公众责任险公众聚集
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按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4.1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单位应按照DB3
7/T1645要求,根据本单位情况,通过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抽查员工岗位职责和消防设施使用情况,每月开展1次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程序5.1总则5.1.1评估应确定评估对象和采用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对
照判定的次序进行。5.1.2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时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认真填写《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5.1.3对资料审查、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场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单位整改。对拒不配合整改或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5.2评
估项目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评估项目参照表1的规定。单位类别评估项目火灾高危单位第4章全部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1~
4.9、4.12注:鼓励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开展4.10、4.11条规定的各项工作,评估时作为加分项。5.3资料审查资
料审查应检查以下内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消防行政许可文书,具体包括以下资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单位确定、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
工作领导机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的正式文件;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确定、变更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
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的正式文件;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单
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责任人的正式文件;GB25506第4.1条规定的,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的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建
(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
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志愿消防员等内容;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
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档案、记录;值班情况、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
型、数量、状态等内容;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
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
委托检验报告;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检验报告;建筑消防设施年度功能检验报告;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年度功能检
验报告(仅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报告书及消防设施维修、改造的各项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5.4现
场检查5.4.1检查步骤现场检查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现场核对:对单位资料涉及的项目进行一致性核对;抽查问询:随机选取部分单位员工进
行书面测试、提问、问卷调查;抽查测试:按既定比例对建筑防火设施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现场检查、测试。5.4.2检查内容5.4.2.1
现场核对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建筑物或场所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载明的单位使用性质和规模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擅自改建
、扩建或室内装修;易燃易爆场所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路等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
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实际并配发至各有关部门,是否按要求归档、张贴、悬
挂上墙;是否设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落实管理措施;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并传达到单位每名员工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立或变更后是否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单位的经营规模和消
防工作强度要求,是否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合用建筑中的各单位是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选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准入
规定,并符合消防安全质量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规定;易燃易爆场所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按照规定使用;选用的消防设施器材、室内装修材料、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否与设计文
件、相关检验报告一致,并定期维护保养;易燃易爆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在储罐区、生产装置区设置灭火、冷却装置,储备足够的消防用水、干粉、
泡沫液等灭火剂;消防控制室设置、值班人员数量和持证上岗、自动消防设施工作状态、各项值班记录填写情况是否符合GB25506要求
;是否按规定设立专职、志愿消防队,配备装备器材,组织日常训练、演练;单位是否按照本标准第4.10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落实消防安
全技术防范措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单位是否每月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5.4.2.2抽查问询应包括以下内容:提问消防安
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检查消防安全职责的掌握和履行情况;抽查提问2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责任人,检查岗
位职责掌握情况;抽查提问2名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掌握情况,对自动消防设施逐项操作,检查操作是
否熟练;抽查提问1名防火检查、2名防火巡查人员,检查职责掌握和落实情况,核查防火检查、巡查的频次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抽查提问
2名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预案熟悉及参加演练情况;抽查提问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检查是否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部门、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
少于20人;员工总数不足100人的,抽查不同部门、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10人的,全数检查。
5.4.2.3抽查测试5.4.2.3.1抽查测试应按本标准附录B中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5.4.2.3.2对
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应根据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抽查的项目及数量。单层建筑,只有
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
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5.4.2
.3.3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a)检查消防供配电设施运行及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
行、控制和显示情况,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b)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A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回路进行抽查,每个回路至少抽查3个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1个火灾显示盘、1个火灾警报装置和1处消防电话;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在最不利点进行末端放水检查,查看压力表显示;查看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和消防水泵
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测量自开启末端试水装置至消防水泵投入运行的时间;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是否
常开;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停水泵;检查泡沫液贮量及有效期,泡沫产生设备运行情况;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
力,以及自动、手动装置运行情况;防排烟系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消防电梯:
至少抽查1部消防电梯,进行消防控制室控制电梯功能试验、消防电梯功能试验;防火门:查看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开启方向,
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防火卷帘: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场所,检查
防火卷帘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动作情况;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
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室内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启、停消防水泵,检查运行情况;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进行
放水检查;每个消防给水分区抽查1处消火栓启泵按钮;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消防炮:至少抽查1处消防炮,查
看外观,转动手轮,查看入口控制阀;人为操作消防炮,查看回转与仰俯角度及定位机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
每个至少检查4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
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抽查。5.4.2.3.4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
车通道畅通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属于高层、地下公共
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及公共娱乐场所的全数检查。对其他单位,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
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
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场所门窗是否封堵,是否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
占用、堵塞、封闭;易燃易爆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在生产区、储罐区、装卸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5.4.2
.3.5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单位或场所自行设置的,应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评估报告中注明,
但不列入判定范围。5.5对照判定将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与本标准第6章给出的判定标准进行比照,作出评估结论。判定标准6.1总则消防
安全评估结论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6.2判定项目分类消防安全评估按照表2规定的项目分级分类进行。表2判定项目分类单位类型项
目分类高层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古建筑火灾高危单位关键项(A)4.1、4.3.1、4.3.3、4.3.7
、4.3.12、4.3.13、4.4.1、4.4.2、4.5、4.94.1、4.2.3、4.2.5、4.3.1、4.3.3、
4.3.7、4.3.10、4.3.12、4.4、4.5、4.8、4.94.1、4.2.5、4.2.8、4.2.9、4.2.14
、4.3.1、4.3.2、4.3.3、4.3.4、4.3.7、4.3.10、4.3.12、4.4.1、4.4.2、4.
5.2、4.6.2、4.6.4、4.7.2、4.9、4.10、4.114.2.2、4.2.5、4.2.7、4.2.8、4.
3.1、4.3.3、4.3.5~4.3.7、4.3.1、4.4.1、4.4.2、4.5.2、4.9、4.10一般项(B)
4.2、4.3.2、4.3.4~4.3.6、4.3.8~4.3.11、4.4.3、4.6、4.7、4.8、4.10
、4.11、4.124.2.1、4.2.2、4.2.4、4.2.6~4.2.14、4.3.2、4.3.4~4.3.6、4.3.
8~4.3.9、4.3.11、4.3.13、4.6、4.7、4.10、4.11、4.124.2.1~4.2.4、4.2.6、4.2
.7、4.2.10~4.2.13、4.3.5、4.3.6、4.3.8、4.3.9、4.3.11、4.3.13、4.4.3、4.5.
1、4.6.1、4.6.3、4.7.1、4.7.3~4.7.5、4.8、4.124.1、4.2.1、4.2.3、4.2.4、4.2
.6、4.2.9、~4.2.14、4.3.2、4.3.4、4.3.8~4.3.10、4.3.12、4.3.13、4.4.3、4.5
.1、4.6、4.7、4.8、4.11、4.12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关键项(A)4.1、4.3.1、4.3.3、4.3.7、4.3
.12、4.3.13、4.4.1、4.4.2、4.54.1、4.2.3、4.2.5、4.3.1、4.3.3、4.3.7、4.3.1
0、4.3.12、4.4、4.5、4.8、4.9.24.1、4.2.5、4.2.8、4.2.9、4.2.14、4.3.1、4.3.
2、4.3.4、4.3.7、4.3.10、4.3.12、4.4.2、4.5.2、4.6.2、4.6.4、4.7.2、4.9.14.
2.2、4.2.5、4.2.7、4.2.8、4.3.1、4.3.3、4.3.5~4.3.7、4.3.11、4.5.2、4.9.2一
般项(B)4.2、4.3.2、4.3.4~4.3.6、4.3.8~4.3.11、4.4.3、4.6、4.7、4.8、4.9、4.124.2.1、4.2.2、4.2.4、4.2.6~4.2.14、4.3.2、4.3.4~4.3.6、4.3.8~4.3.9、4.3.11、4.3.13、4.6、4.7、4.9.1、4.124.2.1~4.2.4、4.2.6、4.2.7、4.2.10~4.2.13、4.3.3、4.3.5、4.3.6、4.3.8、4.3.9、4.3.11、4.3.13、4.4.1、4.4.3、4.5.1、4.6.1、4.6.3、4.7.1、4.7.3~4.7.5、4.8、4.9.2、4.124.1、4.2.1、4.2.3、4.2.4、4.2.6、4.2.9~4.2.14、4.3.2、4.3.4、4.3.8~4.3.10、4.3.12、4.3.13、4.4、4.5.1、4.6、4.7、4.8、4.9.1、4.126.3直接判定下列项目(见本标准附录B表B.24)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时,评估结论直接判定为“差”: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手续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的;甲、乙类厂房设备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的;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后,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未依法建立专(兼)职消防队的;一年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含)火灾或2次以上(含)一般火灾的。6.4综合判定消防安全评估综合判定应按表3的规定进行。表3单位检查评估综合判定标准单位评估结论项目分类不合格程度不合格程度不符合有缺陷“好”关键项(A)02一般项(B)≤2≤6不合格总数nn≤16“一般”关键项(A)2≤4一般项(B)≤4≤12不合格总数n16<n≤44“差”关键项(A)>2>4一般项(B)>4>12不合格总数nn>44注:换算规则:1、不合格总数n以“有缺陷的一般项”为基准数。2、1个关键项相当于3个一般项;1个不符合项相当于2个有缺陷项。评估报告7.1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依据;评估组人员组成;评估内容;存在问题;评估结论;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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