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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禁止拒绝裁判原则的错误运用倾向

 余文唐 2017-11-17

一、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西方有法谚:“法官不能拒绝裁判。”18世纪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也讲到:“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循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

二、禁止拒绝裁判原则的适用范围。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是针对法律的解释,即针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情况下,需要解释法律并予以适用,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

三、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在我国的情况。虽然,我国并没有确立不得拒绝裁判原则;但是,在学术界与实务界,人们普遍认同: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

四、禁止拒绝裁判原则的错误运用。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是要求法官解释适用法律,而不是要求法官创设新制度。裁判是公权行为,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院及法官不具有造法职能。

五、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运用错误实例。例如,有学者认为针对《我不是潘金莲》中李雪莲的假离婚,根据虚假欺诈行为无效的法理,法院应当判决该假离婚无效。这就是要求由法官创设新制度--离婚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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