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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宗非法行医罪案件的思考(一)

 LaoLiaojian 2017-11-18


案情

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间,粟某某、刘某某夫妇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在其二人租住(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房内,利用私自购买的全数字便携式超声诊断仪为936人次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期间,粟某某、刘某某为孕妇吴某甲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女胎)后,应吴某甲的要求在上述房内为其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2013年12月18日,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上述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便携式超声诊断仪、脚踏吸引器等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3日对原审被告人粟某某作出没收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4年5月29日、7月7日,原审被告人粟某某、刘某某分别接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在二审期间,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代粟某某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证据(经庭审质证、法院确认)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29日、7月7日,粟某某、刘某某分别接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2

市卫生监督所出具的现场笔录、现场执法照片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实: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全数字便携式超声诊断系统一台、脚踏吸引器等医疗器械和药物一批及诊疗记录本。

3

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2月,我去到市**镇**城对面小区的一间房内,一名妇女用B超机为我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后叫来一名男子帮忙,后该男子告知我胎儿的性别,我支付对方500元。

证人吴某乙辨认出原审被告人粟某某就是为其照B超的女子。

4

证人尹某某的证言:2013年底,我妻子吴某乙曾照B超鉴定胎儿性别,费用是500元。同年6月份,我妻子的姐姐吴某甲也曾到该处照B超,发现是女孩后就在该处花费2000元吃药引产。

5

证人吴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5月份,我到**镇**城附近小区的一间房内找一名男子照B超鉴定胎儿性别,得知是女孩后我问该名男子是否可以做引产,后花费2000元在该处找男子的妻子做了药物引产。

证人吴某甲辨认出原审被告人粟某某就是帮其做引产手术的女子,刘某某就是帮其照B超的男子。

6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5月份,我陪同妻子吴某甲到**镇找一名男子照B超鉴定胎儿性别,得知是女孩后经该男子介绍我们选择做药物引产,引产费用是2000元。当天该男子给了药我妻子吃,第二天我妻子又过去找该男子的妻子做引产手术。

证人陈某某辨认出原审被告人粟某某就是帮其妻子做引产手术的女子,刘某某就是帮其妻子照B超的男子。

7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3年9月份,我曾到镇找一名男子照B超鉴定胎儿性别,费用是450元。

8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原审被告人粟某某、刘某某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案发地址”(注:将真实地址隐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

胎儿性别记录本复印件证实: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3日期间,原审被告人粟某某、刘某某为936人次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情况。

10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1年4月14日,原审被告人粟某某、刘某某因非法为孕妇进行产检和接生,被市卫生监督所决定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3月3日,原审被告人粟某某因非法为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非法施行宫内节育器放置术,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决定没收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六万元,并处罚款二十五万元。

11

原审被告人粟某某供称:我于2009年开始有非法行医行为,后被查处。2011年10月我搬至市**镇继续无证经营私人诊所,为孕妇照B超鉴定胎儿性别,并登记在记录本上,亦曾为两名孕妇进行接生,为两名孕妇做药物引产和清宫手术。2013年11月之前每人收取200元的检查费用,之后收取500元。我丈夫刘某某只负责帮部分孕妇照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原审被告人粟某某指认出非法行医的地点。

12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供称:2011年,由于之前所住房被查处,我们就搬到市**镇继续非法行医,一共为几百名孕妇照过B超,我主要帮忙为孕妇照B超鉴定胎儿性别,其他的均由我妻子粟某某负责,有时她会帮孕妇做药物流产和清宫手术。

一审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粟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检察院抗诉

检察院抗诉提出:一、原审被告人粟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判仅择一重罪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被告人粟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且犯罪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原判量刑畸轻。

二审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刑事判决;(注:隐去文号)

二、原审被告人粟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思考

本案中裁判文书表达简洁,但蕴含着丰富的案件信息,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行政、刑事程序,数罪并罚都有体现,对本案再细细探讨,将有收益。

以下是本案中涉及的思考(包括但不限于)

1

行政处罚,就案例中材料,如何认定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

2

行刑衔接,如何移交案件?

3

检察院抗诉,又是如何的程序?

4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又是如何认定?两者有何构成要件?

如对本案有思考、探讨,请留言。交流、思想的碰撞,是学习进步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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