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股权一字之差 涉税风险大为不同
齐燚 李岩
在实际征管中,纳税人极容易混淆股票转让和股权转让的概念。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营改增之前,转让股票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股权无论是在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均不征收流转税。纳税人需要重视股票转让增值税以及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股票转让增值税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后,股票转让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股票转让增值税应注意的风险点主要为:
1.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年末负差不得结转。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买入价核算方法可选择。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核算方法一经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要注意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以下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陆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股权转让交易具有隐蔽性强、涉税数额大、税收易流失等特点,其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持有不满12个月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交易;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股权转让等。
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展的2016年度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中,北京燕山国税局积极运用大数据的理念和信息化手段,强化数据挖掘与应用,收集和筛选被查集团企业2013年度~2016年度股权变动所有数据,将股权转让信息作为突破口,精准稽查,取得显著成效。3户检查对象涉及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交易和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两大风险点,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489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9372万元,加收滞纳金4273万元。
在这些风险中,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的风险尤其需要防范。
某大型国有企业A,其主营业务为谷物、豆及薯类批发。2013年11月,A公司与集团内另一家企业B签订出资协议书,共同设立C公司。协议中约定A公司以其自有的大厦及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共产生评估增值46000万元。A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于2014年度起的5个纳税年度内,每年均匀确认增值额的五分之一,即每年确认所得9200万元。燕山国税局检查组认为,A公司收入确认时点有误。11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按此规定,2013年度A公司与B公司投资协议已生效并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依法设立C公司并取得了工商登记,故其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实现应是2013年度而非2014年度。A公司应自2013年度起的5个纳税年度内,每年均匀确认所得9200万元,A公司应调增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200万元,补缴税款2300万元。
股票转让和股权转让交易风险点不同,税务机关都要予以重点关注,可采取定期检查的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税收漏洞;另外,在检查方式上,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公告、各大网站财经频道股权交易新闻等,不断提高涉税数据的挖掘与分析水平。
(作者单位:北京燕山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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