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我国的各种小区在城市拔地而起。小区中的三大组织即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一大群体――业主之间所存在的各种关系问题相互交织,使得小区型社区治理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焦点。本文对我国小区型社区治理中的主要关系问题展开分析,提出建构以社区服务站取代原居委会新三大组织和一大群体合作路径下的小区治理模式,以求促进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与完善。
�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主动意识和自治能力有待提高。社区工作者是实行居民自治的组织者,他们的主动意识和自治能力对居民自治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当前,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主要由下岗和退休人员组成,总体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偏低,并且主要是通过街道招考或安置等方式进入居委会的。他们中的许多人来到这个岗位的初衷是为了谋得一份收入,有些甚至抱着“先就业,再择业”的心态以居委会为“跳板”等待着理想的就业机会。有些工作者抱着“等价交换”的心态,被动地应对着“必须完成”的工作而不再越“雷池”一步。尽管大多数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但他们仅仅是服从命令、完成任务,缺乏主动工作意识和自治能力,这使得社区工作越来越偏离居民愿望,难以获得居民的认可和满意。 �2.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问题 �从理论上看,业主与物业公司是一个间接关系,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业委会这样一个中介,然而,业委会只是代表业主整体与物业公司签定服务合同并监督其合同的执行,实际运作过程中业主个体与物业公司是直接关联的并容易滋生一些矛盾。当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能满足小区居民的差异性需求时,业主可能采取消极对抗的态度,甚至以拒交纳物业管理费相对抗。一旦如此,物业公司的运作就难以维系,此时恐怕就是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的时候了。 �3.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问题 �居委会既不是物业公司的聘用主体也没有管理它的法律依据,似乎两者之间也不存在什么关系问题,现实中,两者也是“老死不相往来”。然而,笔者认为,居委会由于与物业公司在服务的提供方面有所交叉,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职能分工问题。居委会在法律规定上,存在六大任务。六大任务中,就有一项社区治安保卫。而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中也有治安保卫职责,而且,现实生活中,社区的保安也确实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的。那么当业主的财产发生失窃时,这个责任由谁承担呢?居委会还是物业公司?似乎两者都不是,主要还是业主或其保险公司承担。因此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提供服务时,存在很多职能交叉,交叉的结果往往是两者都不管。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的业主尽快的融入群体、形成共同的社区意识和社区文化,我们的居委会改制成社区服务站,我们的业委会切实负起责任,我们的物业公司完善自己的服务,同时他们之间理顺关系、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探索一条符合我国社区发展规律的小区型社区治理之路――合作主义下的小区型社区治理。 �三、合作路径下的小区型社区治理模式的构建 �1.社区工作者的引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定义“社会工作者”为:“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观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②从社会工作者中引申出社区工作者的定义。社区工作者就是专门在社区为居民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人员。这种人员以社区服务站为工作地点为特殊群体(青少年、老人、残疾人等)提供心理、生活上的帮助,促进他们依靠自身解决问题,达到“自助”的目的。同时,因为社区服务站替代了居委会,社区工作者还得承担一部分原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职责:矛盾调解、选民组织与登记、计生工作、低保的确认与发放等行政工作。最后,对于一般居民,基于社区服务站的性质,社区工作者也得提供家政、就业等信息传递工作。社区工作者采用聘任制,与社区服务站签订合同,根据其工作绩效,可连续聘用。 �2.提升业委会的管理能力 �对一个组织来说,初创时期其人员的作用对于组织是至关重要的。业委会在我国的发展还很不成熟,正处于成长时期,因此业委会成员的能力素质对于业委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们在吸收引进外国先进的业委会管理经验的同时应注意其成员的素质培养。一般来说,业委会的主要职责就是管理物业基金,选择合适的物业公司并监督物业公司对于物业合同的执行情况。因此,我们需要对当选的业委会委员进行适当的相关业务的培训,包括相关合同的法律知识、经济财会知识与技能和相应的“公共精神”培养。 �3.目标的平衡和关系的协调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半公共物品”的性质,但它又是公司的经营模式,因此物业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行业的自律,保证提供的服务与合同上的承诺保持一致甚至更好,这样才能保障这个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对其行业的监督。 �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是选择与被选择、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并没有上下隶属关系,两者之间是平等的社区治理主体。在强调前两个关系的同时,也要相互合作,相互理解。这样两者才能实现共赢。业委会筹措到足够的资金,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良好的服务,两者才会不被业主所“抛弃”。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物业公司在满足大多数业主的需求的基础上,应注意满足不同业主的特殊需求,提供“人性化”服务,这样企业才能得到长足发展;业主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也不可太挑剔,这样才能防止在解雇一家物业公司的时候,没有新的物业公司来进驻,出现物业服务真空期。 �结论 �本文通过对小区型社区的四大治理主体自身和相互关系问题的讨论,寻求合作主义的路径解决社区治理问题。最大的创新在于撤销居委会引入社区服务站作为政府在社区的代表服务和管理社区。(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 �注解: �① 于莉,刘娜.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自治[J]. 经济与管理,2007(12) �② 邓伟志.创新社会管理体制[M].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430 � � �参考文献: �[1] 孙荣,范志雯.社区共治:合作主义视野下业主委员会的治理[J]. 中国行政管理,2007(12). �[2] 娄成武,孙萍.社区管理[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 俞楠,张辉.自治与共治:“合作主义”视角下的社区治理模式[J]. 理论与改革,2006(6). �[4] 程恺.城市社区治理中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J]. 湖北社会科学,2007(5). �[5]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路径(第二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 于莉,刘娜.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自治[J]. 经济管理,2007(12). �[7] 查理德C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8] 殷妙仲,高鉴国.社区社会工作中外视野中的交流[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9] 尹维真.中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创新以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建设实验为例[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10] 王敬尧.参与式治理中国社区建设实证研究[M]. 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 �[11] 潘小娟.中国基层社会重构社区治理研究[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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