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3.《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4.《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2015]19号) 5.《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 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5]29号) 6.《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
申请条件: 职工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租房提取期限为一年,满一年的,须到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重新审核无房记录或公租房资格。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租房发票原件的,自批准提取之日起每季度提取一次,月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公租房合同、发票原件,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提供租住商品住宅合同、租房发票,或公租房合同、租房发票的,夫妻一方已办理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其配偶申请提取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可申请提取,但夫妻月租房提取金额既不得超过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也不得超过月租金。
办理材料:
办理机构: 到公积金账户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办理地址、电话: 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地址和电话在“服务指南-经办网点”中。
办理时间: 9:00-12:00,13:30-17:00(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时限: 各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于受理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审核准予提取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办理程序: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单位经办人办理。单位经办人对职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提出申请。
职工账户已转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的,可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材料办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选择办理公积金约定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可定期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本人长期不在北京地区、患病行动不便,可以委托他人持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受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文书,及相关提取材料到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提取金额应打入委托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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