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法律赋予的时效期限,必须要了解清楚,莫要丧失法律赋予您的权利。老百姓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争取自己合法权益。但法律是有时效期限,一旦过期后,就会丧失通过法律寻求帮助的办法。行政相对人超过诉讼时效不提起诉讼,时效一过胜诉权即丧失;行政机关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不履行法定职责,时限一过,申请人拥有诉权。因此,记牢各个程序的时效或期限,对维权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圣运律师将在本篇文章中为您介绍一些常见的时效、期限,方便各位维权人在为权利斗争的过程中,不因错过时效而陷入被动甚至是维权无门。 一、信息公开答复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条解读】当事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后,行政机关应该在15个工作日(约21个自然日)内作出答复,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必须告知当事人,且延长期限不超过15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后,1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其即可以以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二、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条解读】本法条关键点:六十日的起算时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圣运律师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发现,征收方往往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通知书等书面材料直接贴在当事人大门上或扔在门口,当事人因为不在家等原因而无法收到,因此对此毫不知情。那么,对于诸如此类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复议就不能以作出之日或送出、送达之日起算,而是要以当时人切实知道之日起算。 (二)行政复议审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法条解读】针对行政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限(六十日),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 三、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的,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在2个月不作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解读】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该自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后的,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是西方谚语,意思是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为防时过境迁,证据灭失,也为了集中有限资源解决现实矛盾,所以伸张正义是有时效限制的,“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超过时效或过早主张权利,法律不予保护,虽然有理也无法胜诉。今天圣运律师所说的归根结底就一句话:在征地拆迁中法律赋予的时效期限是一定的,莫要错失良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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