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7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包括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一般认为,该凭证为建筑服务发票,为工程分包款。 江西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2017年10月发布《最新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中指出: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 (1)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货物(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 类似南昌国税局规定的还有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国税局在回答营改增问题时,有过下面答复: 问: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分包款项包括哪些? 答: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款项,可以凭发票在预缴增值税时扣除。如专项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 这一口径,为分包方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涉及到的差额纳税提供了更合理的解释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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