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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芬芳家园阿芳 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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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议案审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和议案审核,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议案是指公司按规定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所有提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议案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等议案相关部门履行各自的审核职责。

第四条 公司所有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应先报董事会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后,报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议案审核

第五条 涉及到公司总部各部门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由相关部门交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初审,董办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后,经公司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及会签领导、公司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审核并签字确认,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涉及到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事项,由相关公司交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初审,董办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核后,经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主管领导及会签领导、公司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审核并签字确认,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各自负责的业务,填写《董事会议案材料送审单》(附件一)和《董事会议案材料送审单》(附件二),并签署相关意见后,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所有签署意见的部门和责任人,应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并注明原因后再向上提交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董事会议案的书面和电子材料后,认为有关材料不具体或不充分时,可以要求修改或补充,并在收到修改或补充材料三日内完成审核和备案。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审核和备案工作完成后,草拟董事会议案(含议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备后,填写《董事会议案送审单》(附件三),由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逐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经董事长最终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议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议的议案(含议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确定后,经董事长同意,方可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议案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各位董事,同时抄送各位监事,确保董事、监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议案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记录工作,并根据各位董事、监事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和补充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如有需要执行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决议内容形成对外公告和通知,下发给有关需要执行的部门。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给予积极配合,保证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做好议案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有关议案内容。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述的议案主要是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其执行有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 临时报告

1.银行贷款类

2.对外担保类

3.关联交易类

4.对外投资类

5.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类

6.人事任免类

7.重大合同

8.由董事会决定的经营管理类

9.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涉及到上述事项时,应及时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沟通,并根据提供的董事会议案和公告所需要的材料清单,及时提供审核和备案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管理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董事会议案和公告所需材料的收集、整理、备案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材料的审核,董事会议案、公告的起草、报送、会议组织、文件存档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本细则涉及到的相关公司、部门及人员未按照上述流程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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