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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问题百问百答(三)

 儒雅的八爪鱼 2017-12-04

来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委员会

五、评标


58.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成员职责

①在评标会开始前,各成员应首先进行自我介绍,然后集体推选产生一名评标组长。

②评标组长由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并具有综合协调、组织能力的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有资深专家的,应从资深专家中推选产生。

③各成员应服从组长的指挥安排,积极主动地协助组长完成各项评审工作。

④评审工作开始前,各成员应重点熟悉本工程的基本情况、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改动的条款、单列的否决性条款、评标办法等重要章节。

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坚持“独立评审、各自打分”的原则,并认真填写评分表格,完成组长分配的各项任务。

 ⑥各成员评审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若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当进行集体记名表决。

⑦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并充分考虑监管部门的意见,经讨论后集体记名表决。

⑧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监管人员,并做好取证记录工作。

⑨提倡各成员就本次招标投标或评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填写相关表格,交与监管人员。

(2)评标委员会组长职责

①评审开始前,组织各成员认真学习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仔细研究评标办法及评审程序。

②组织指导各成员正确、有序地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标,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掌控评标进度。

③评审工作中存在争议时,组织所有成员进行集体记名表决。争议问题和表决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描述。

④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反映给监管人员,组织所有成员听取并充分考虑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经讨论后集体记名表决。有关情况及表决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描述

⑤阶段性评审工作结束后,收集所有成员的评审表格,并组织两名以上评委完成评审表格的核对及汇总工作。汇总表经所有评委签字确认后,暂交监管人员保管。

⑥初步拟定评标报告,经全体评委集体讨论并形成最终意见后,由所有评委签字确认。

⑦整理全套评标资料,向监管人员提交。

59.评标委员会如何组建?

答: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开标前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60.评标专家应符合哪些条件?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年限为至报名日止;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具有中级职称并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二级除外),或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以上);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因特殊专业需要,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61.哪些人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答:《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具体规定如下: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①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6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是否可以公开?

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3.评标委员会如何评审投标文件?

答: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审一般按照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等三个步骤进行。

(1)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也称为响应性审查,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检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确定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初步评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投标人的资格。

投标担保的有效性。

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报价计算的正确性及资料的完整性。

初步评审可以得出,部分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对其详细评审;部分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有偏差,其中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两种。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偏差称为重大偏差,对所有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评委应按有关规定认定为废标文件,并不再对其详细评审。对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等情况的细微偏差投标文件要求做出相应处理;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书面补正;如果是报价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错误加以修正后让投标人签字确认,作为详细评审的依据。

(2)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后,再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一般有两个步骤,一是对各投文件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评定其合理性;二是对各投标文件分项进行量化比较,评出先后次序。具体地说,详细评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3)技术评审。

主要是对投标文件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定,着重评审施工现场布局的合理性避免交叉作业的施工干扰,以及与其他分阶段实施工程部分的衔接情况;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情况,是否切实可行,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可靠;各种工程材料设备、质量和性能等各项指标是否满足设计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64.什么是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答: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偏差称为重大偏差,对所有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评委应按有关规定认定为废标文件,并不再对其详细评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标,并按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65.评审方法主要有哪几种?

答: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66.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人不合格,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67.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过低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68.评标期限是多长?

答: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但不得修改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69.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应记载哪些内容?

答: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7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和建议有异议或拒绝签字的,该如何处理?

答:对评标结论和建议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和建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71.评标委员会应推荐几名中标候选人?

答: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72.出现哪些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答: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3.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该如何处理?

答: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六、中标


74.中标公告发出后发现第一名为无效投标时,招标人应如何处理?

答:由投标人依据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75.中标通知书的发送对象是谁、效力如何?

答: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于何时公示中标候选人?

答: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管理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其中,其他利害管理人是指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要有:一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致使其不能参加投标时,其合法权益即受到侵害,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为控制投标风险,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采用订立附条件生效协议的方式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和供应商和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三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8.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何时订立书面合同?

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答:招标人应在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得书面报告。

80.中标人和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82.中标人是否可对中标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答: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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