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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隐藏转移财产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余文唐 2017-12-08
 编辑同志:在案件诉讼期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能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读者:谢亮亮

谢亮亮读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期间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首先,涉嫌拒执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该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拒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且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在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纠纷谁胜谁负尚未确定,被执行人在这个阶段处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构成拒执罪。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是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显然,不论是隐藏、转移被执行人自己财产还是转移、隐藏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隐藏、转移的时间均应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只有发生在执行阶段,才有可能构成。 本组信箱由罗继红、万德央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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