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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臣心如意 2017-12-12

【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鬼(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王东和李鬼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120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鬼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鬼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鬼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鬼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鬼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鬼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鬼拿着钱赶紧逃走了。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鬼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2人)

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2人)

 

 

 

 

 

 

 

 

 

第一阶段: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不准吸烟;

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

6)不得发言、提问;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东、李鬼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东、李鬼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王东:我叫王东, 19908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镇稀里糊涂村783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王东: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王东: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1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

王东:都收到了。

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

李鬼:我叫李鬼,男,1991520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县镇一塌糊涂村812号,我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李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李鬼: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1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东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简化审告知书、开庭通知书是否收到?李鬼:都收到了。

审判长:东吴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审理,理由是李鬼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审判长:先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由东吴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包拯、人民陪审员王菲、李亚鹏组成合议庭,包拯、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曹有才担任法庭记录,东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朝、马汉出庭支持公诉。东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存瑞出庭为被告人王东辩护;东吴市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继光出庭为被告人李鬼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申请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两名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王东:听清楚了。

李鬼: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东: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李鬼,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鬼:不申请。

第二阶段: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

 

起诉书

东检诉刑诉〔200950

 

被告人王东,男,19908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199008205098,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镇稀里糊涂村783号,。被告人王东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1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鬼,男,19915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8199105204035,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江苏省稀里糊涂县稀里糊涂县镇一塌糊涂村812号。被告人李鬼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120日被东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东、李鬼涉嫌抢劫罪,于20092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东、李鬼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东、李鬼,听取了被害人陈刚及被告人李鬼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东、李鬼经预谋,于2009120日晚8时许,隐藏在本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扼脖子、捂嘴巴,殴打、持砖块砸头、搜身等手段,劫得陈刚人民币50元,并致陈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破案后,被告人王东、李鬼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李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李鬼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鬼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东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朝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审判长:法庭调查分别进行,被告人王东留庭,被告人李鬼退庭候审。

审判长:现在被告人王东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王东:不需要。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王东:我认罪。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东,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王东:属实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王东:属实的。

公诉人: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

王东: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

王东:我和李鬼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李鬼打了他一个耳光,我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李鬼还搜了他的身。

公诉人:总共抢到了多少钱?

王东:50块钱,钱是李鬼拿的。

公诉人:砸陈刚的砖头呢?

王东:砖头是我在地上捡的,逃跑的时候也就随手扔掉了。后来警察带我去找过,但是我不能确定是那块砖了。

公诉人: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

王东:去网吧上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王东:抢完后,我和李鬼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过来把我们抓住了。

公诉人:审判长, 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王(辩):你和被害人陈刚是否认识?

王东:我知道他是我隔壁班的,但跟他不熟,平时没什么来往的。

审判长:传被告人李鬼到庭,被告人王东退庭候审。

审判长:现在被告人李鬼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李鬼:不需要。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李鬼:我认罪。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李鬼,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李鬼:属实

公诉人: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的事实是否属实?

李鬼:属实的。

公诉人:是谁提出来去抢劫的?

李鬼:是我们两人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在抢劫过程中,你们分别实施了什么行为?

李鬼:我和王东把陈刚拖进了树林,逼他把钱拿出来,他不肯,我就打了他一个耳光,王东还拿砖头砸了他的头,我上去搜了他的身。

公诉人:总共抢到了多少钱?

李鬼:50块钱。

公诉人:抢完钱你们又去哪里了?

李鬼:去网吧上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被抓的?

李鬼:抢完后,我和王东去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没多久,警察就到网吧把我们抓住了。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讯问完毕。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法定代理人李有法:孩子,父母供你上大学不容易啊,你为什么要走上这条路呢?

李鬼:爸爸,我对不起你,上大学后,我迷上了上网,但是身上又没钱,一时冲动才去抢了同学的钱,我现在真的很后悔,我好想回学校去上课。

审判长:因为被告人李鬼还未满十八周岁,法庭要了解以下被告人李鬼的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等情况。

审判员:被告人李鬼,把你的成长过程跟法庭如实地陈述一下。

李鬼:我从小在老家的学校上学,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去年考上了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

人民陪审员:从你的成长经历来看,你一直是个不错的学生,怎么会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呢?有没有仔细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李鬼:考上大学后,大学的课程相对中学来说轻松了很多,这时我认识了老乡王东,他比我早一年上大学,我们两个成了好朋友,他经常带我去上网,我也渐渐地迷上了网络游戏,但是我们两个人都没什么钱,一天到晚泡在网吧里,吃饭都成问题了,又不敢告诉家里,所以才有了抢劫的想法。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东到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25-28页。被告人李鬼的供述和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基本一致,主要证实了其与王东抢劫的犯罪过程。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34-38页。被害人陈刚是这样陈述的:2009120日晚上8点多,其从外面回来,走到学校附近的小路时,其身后突然窜出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一上来就一手搂住其脖子,一手捂住其嘴巴,其刚想反抗,另外一个人手里举着砖块说:再动就砸死你。其不敢动了,那两人将其拖进路边的树林,便开口问其要钱。其不肯,那个一上来搂住其脖子的人打了其一个耳光,其还是不想给钱,那个手里拿砖块的人就用砖块砸了其头部,当时就流血了,其不敢反抗了。那个搂住其脖子的人就开始搜其身,在其上衣口袋里拿走了50元钱。后来路上好像有人经过,两个人就逃掉了。那两个抢其钱的人好像就是和其一个学校的学生,其中那个拿砖块砸其头的人好像就是其隔壁班的。这份陈述主要证实被害人陈刚被抢劫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51-53页。杨阳的证言证实:其是东吴某电子厂员工,2009120日晚上8点多,我下中班回家,走到东吴农机技校旁边的马路时,我看到两个小青年,大概20岁上下,一高一矮,慌慌张张的从树林里跑出来,往东跑掉了,我也不知道有什么事,就直接回家了。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两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90-102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地点及案发现场的情况,案发地点系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附近马路边的树林,经现场勘查,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出示一下现场勘查的照片)。

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出示照片。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8)下面宣读东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在公安诉讼卷25-28页。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刚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被):无异议。

李(被):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第1页。2009120晚上842分,东吴市公安局接到110报警称:农机技校有人被抢,还被歹徒打伤了。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被害人陈刚称,其在学校附近的路上被两个年青人拉到树林里抢走了50元钱,还被人用砖头砸伤了头。那两人就是该校学生,其中一个就是其隔壁班的。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东、李鬼有重大作案嫌疑。经线索发现王东和李鬼在学校附近的网通家园网吧上网,民警遂赶至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查,王东、李鬼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份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王东和李鬼没有自首情节。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强: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在公安证据卷105页。收条的内容是:今收到王东的父亲王开明,李鬼的父亲李有发共同退赔的人民币50元及赔偿的医药费人民币500元。收款人是陈刚,时间是200928日。该份证据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近亲属已为两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并对被害人陈刚进行了赔偿。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王东:无异议。

李鬼: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王(辩):这是一份王东所在村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王东在老家的时候一直是一个老实、乖巧、懂事的孩子,从来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

审判长:公诉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异议。

李(辩):提供一份李鬼中学时的班主任杨云的证词,证实李鬼在中学时一直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高考的时候也是以比较优异的成绩考上大学的。(法警将该份证据呈交审判长、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举证。

王(辩):无异议。

李(辩):无异议。

第三阶段: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一百六十、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东吴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院指控被告人王东、李鬼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针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王东、李鬼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宣读了有关证人证言,并出示了有关证据材料。这些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经过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应认定合法有效。这些证据已经充分说明本院指控两名被告人抢劫的犯罪事实,两被告人经预谋,于2009120日晚8时许,至本市农机技校附近的一条路边,采用暴力的手段对途径此地的陈刚实施抢劫,劫得现金人民币50元。

被告人王东、李鬼不仅在主观上具有抢劫公民合法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被告人王东、李鬼的认罪态度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王东、李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东、李鬼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鬼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李鬼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综合以上意见,建议法庭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东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抢劫罪判处李强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王东:由辩护人帮我辩护。

李鬼:由辩护人辩护。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王(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

东吴市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东的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王东的辩护人,为履行法律赋予我的职责,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其辩护。现在,我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发表以下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犯有抢劫罪不持异议。但下列情形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希望能引起法庭的注意,并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得到体现。

其一、被告人王东一贯表现较好,以前也从未受过任何处罚,是初犯。其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是毕竟他才刚满十八周岁,而且还是个大学生,教育的可塑性大。而且在辩护人提审他时,王东也多次向我们表达了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意愿。

其二、被告人王东犯罪动机单纯,其供述自始至终就是“搞点钱,上上网,吃吃饭。”尽管这一动机不仅违法而且幼稚,但其危害性相对较小。

其三、被告人王东如实供述自己所犯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悔罪态度良好。

其四、被告人王东的父母已退出赃款,并已对被害人做出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王东作案时因为年龄较小,在没能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一时糊涂所至。另外,王东能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且悔罪深刻,系初犯,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因此,恳请法庭在对王东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形,从轻处罚,给王东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李(辩): 东吴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鬼的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李鬼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李鬼及其法定代理人,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于被告人的适用刑罚问题,辩护人有话要讲,请法庭允许:

今天在场的公诉人也好,审判员也好,包括辩护人在内,都曾经办理过不少未成年人的抢劫案件。相信其中最令人痛心疾首的,就是在本市有正当学业,本该有着良好前途的孩子,在聚在一起娱乐之余,有的为了获取一些游戏费用,有的仅仅为了体验一种威风八面的感觉,实施了所谓的抢劫行为,最后锒铛入狱。之前他们几乎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一无所知,他们不知道自己不知不觉中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抢劫犯。最后,往往都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的亲人痛不欲生。本案被告人李强就是这一类失足的孩子。

至于他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一情节,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辩护人不再赘述。辩护人要讲的是现在面对这样一个幡然悔悟、低头认罪的孩子,究竟应当给予何种处罚?辩护人首先恳请法庭给他一个宽容的处罚。因为他们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抢劫犯,但是还不能算是社会意义上的强盗。他们的作案有着一个共同的模式,即抢劫金额都不大,对象都是和他们差不多大的同龄人。而当时他们对自己向同龄的被害人的行为,都误认为不是犯罪,这才有胆子干。在会见中,辩护人了解到被告李鬼人也曾经被其他同龄人抢劫过,但是年少无知使得他没有采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错误认为别人能干的事情自己也能干,用报复的心态作了同样的错事。如今的铁窗生涯已经给了李强沉重的教训,对他来讲,其实人生已经为此付出了难以磨灭的巨大代价,他原来所憧憬的美好的梦想恐怕就此彻底灰飞湮灭了。

被告人李鬼还是个未成年的孩子,平时表现一贯优异,这次因为一时糊涂而误入歧途,他现在也已经翻然悔悟了,他的父母也已经为其退出了赃款并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够充分看到被告人李鬼改过自新的决心,对被告人李鬼减轻处罚,给其重新做人的希望和机会。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鬼鬼,爸爸妈妈实在是想不通,你怎么会走到了这一步。想想去年九月份,你拿到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爸爸妈妈一起送你上大学,那是多么开心的事情啊。可是,才过去短短的几个月,你就因为抢劫走上了被告席,爸爸妈妈真的心痛啊!从小,你就是一个乖巧、懂事的孩子,学习成绩也不错,你一直是爸爸妈妈的骄傲,也是爸爸妈妈的希望啊!你现在这个样子让爸爸妈妈怎么办呢? 你妈妈的身体一直不太好,她听说你出事以后,整个人就跨掉了,整天以泪洗面,不吃也不喝。我们家的条件是不好,但是,爸爸妈妈还是咬着牙供你上了大学,本以为等你大学毕业了,找一份好工作,我们也就熬出头了,可是,你却做出了这样的事情!你对得起我们吗?!

恳请法官看在孩子还小的份上,判得轻一点,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公诉人: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年龄较小,被告人王东刚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李鬼未满十八周岁,还是个未成年人,且两人都是大学生,本来有着美好的前途,但是仅仅为了获取上网的费用,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真是令人感到可惜,又觉得可恨。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经事先预谋,寻找作案目标,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两人均积极实施,采用了扼脖子、捂嘴巴,殴打,用砖块砸头的手段,并导致被害人头部的损伤达到了轻微伤,两名被告人虽然年龄较小,但是作案手段老练、残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两名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赃款也已退出,对被害人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对被告人王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鬼因为还是个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其可以适用“应当减轻处罚”。

审判长: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补充?

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东能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被告人李鬼的一贯表现及悔罪态度,且还是个未成年人,能够对其减轻处罚!

法定代理人李有发:孩子他还小,给他一次机会吧!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补充。

公诉人:没有。

第四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面关于被告人王东、李鬼犯罪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相关证据以及控辩双方辩论的内容,本合议庭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被告人王东、李鬼,现在你们可以分别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陈述。

王东:上大学以后,我逐渐迷上了网络,被网络的虚拟世界深深的吸引,欲罢不能,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我们家在农村,父母都在外面打工,在支付了我的大学费用后,父母再也没有多余的钱来支付我玩乐了。我真的好后悔啊,我也没想到自己会走上犯罪道路,我对不起我的父母,他们含辛茹苦供我上了大学,我却令他们失望了;我也对不起我自己,这么多年寒窗苦读,好不容易考上了大学,却没有好好珍惜!请你们相信我,我会好好改造的,争取早日出来,重新做人的。希望法庭能对我从轻处罚!

李鬼:走到这一步,也没什么太多可说的了……我原来以为在学校门口向同学要点钱,只要数不太大,顶多也就是拘留,真没想到为了这事能把我按抢劫罪给起诉了。唉……早知道,我肯定不会这么做的……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我希望法官能根据我比较好的认罪态度,能对我从轻处理。将来从监狱里出来以后,我一定好好做人,不再做违法的事了。没抢之前觉得这种行为挺牛的,也挺刺激的,但真做了以后,感觉一点都不好。我现在特别的后悔……这些天在看守所里,感觉特别受煎熬。想到自己现在和那些小偷、流氓一样了,已经成为一名囚犯了,心里特别不好受。我妈前几天来看我,她头发都白了,精神也不好,我以前从来没见她那么憔悴过。我现在是既对不起自己,也对不起我家里人……

审判长:庭审到此结束,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庭审不公开,但宣判应公开,所以今天暂不宣判,何日宣判另行通知。现在闭庭。(使用法棰,合议庭人员退庭)

一周以后:

第五阶段:宣判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全体起立。被告人王东、李鬼抢劫一案,经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评判,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依法确认被告人王东、李强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元。被告人王东、李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东、李鬼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鬼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李鬼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对被告人王东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鬼可适用减轻处罚。现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庭教育阶段]

审判长:因本案一名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因而需进行法庭教育。

在最后陈述阶段,你们说出了你们现在的真实感受。从你们说那些的话中可以看出,你们的认罪态度都是好的,对自己的行为都有了一定的反省。

虽然你们现在已经被法庭作出了公正的刑事处罚,但在这里,作为一名法官,我想和你们多说几句。毕竟,你们将来的路还很长,有些道理应该动脑子多想一想。作为一名年轻人,首先应该有法制意识。不要以为自己离法律很远,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多学习、多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要时时刻刻在头脑中绷紧法律这根弦,做每一件事之前,要经常想想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是否是法律允许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有了法律意识,才会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还要从小事做起,防微杜渐。小事上不警惕,往往会酿程大错。一种行为如果经常实施,就会形成习惯,如果一种不良行为形成了习惯,就会导致恶性循环,以致不能自拔。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向同学强拿硬要财物,这些做法都是很危险的,发展下去都很有可能都变成犯罪。

另外,青年人应该远离网吧,不要痴迷于网络。许多青少年犯罪都是因为痴迷网络,受到了网络的不良影响,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你们马上就要开始服刑了。我希望在这几年里,你们能好好思考一下我说的这些话,如果你们真的把这些话听进去了,记在心里了,这些话对你们的一生将大有帮助。我相信你们将来重新回到社会以后,会吸取这次的教训,奋发努力,成为一名有知识,守法律,对社会有用的好公民。

被告人王东:谢谢您说的这些话,我将来在监狱里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被告人李鬼:您说的这些话我一定会记在心里的,在监狱里的这段时间, 我会好好地反省自己,改过自新。

审判长:现在将被告人王东、李鬼带出法庭。

 

[两名法警齐步走到被告席,将被告人王东、李鬼带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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