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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如何赔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分析

 芬芳家园阿芳 2017-12-15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如何赔偿?一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赔偿案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陈培飞,女,45岁

被告(一):谢近海,男,38岁

被告(二):住宁物资公司

2015年8月12日18时20分左右,长宁路江苏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为谢近海驾驶的住宁物资公司所属的大型专项作业车。根据谢近海陈述:驾驶肇事车辆由长宁路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口,信号灯红灯右转弯时恰遇陈培飞自行车相撞。而根据陈培飞陈述:骑自行车由长宁路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口,信号灯绿灯直行时恰遇肇事车辆右转相撞。双方均无目击证人证明是哪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交警部门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起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

由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双方自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于是,原告陈培飞医疗终结之后,于2017年6月12日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失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谢近海、住宁物资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2017年9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虽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在骑行非机动车的原告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谢近海之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即不问谢近海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且谢近海已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才能减轻其责任。两被告陈述系原告闯红灯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两被告为此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现场图。询问笔录和现场图虽真实、合法,但均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存在闯红灯的行为。故对于两被告的上述陈述本院无法确认。另,谢近海在驾驶大型汽车转弯时理应仔细查看路面情况以确保安全,但在事故发生前谢近海并未看到原告,直至事故发生后其才停车发现了在其驾驶室下方的原告。综上,谢近海并不具备减轻责任的情形,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其系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本次事故,该责任应由住宁物资公司转承。

据此,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1542.50元。


【雷敬祺律师点评】

在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不等同于事故责任,因此事故责任的无法认定并不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否以及责任大小的认定。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法律规定,除非机动车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义务应承担的终极法律后果,是对违反义务人的制裁,具有强制性,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法院通过审理,一般能够查明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对于无法查明的,也能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后的行为、报案条件、所乘车辆,从而推定当事人具有过错;既使无法查明,也可以适用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实体上的不利后果。

另外,法院在审理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还可适用保底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就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审理中灵活运用。

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推定由机动车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如被告谢近海、住宁物资公司无法举证证明陈培飞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一方全部承担。驾驶员谢近海系被告上海住宁物资公司所雇佣,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上海住宁物资公司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对公民人身的非法侵害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从侧重保护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出发,作了很多相关规定。本案中所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就是一例,除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外,机动车驾驶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除非机动车方提供证据,证明事故的产生由于非机动车方违法行为造成的,比如闯红灯等,否则依法推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人及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比处于弱势,应当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被广泛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它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条款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立法本意上看是公平正义的。但是,这样的归责办法其实导致了新的不公平: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道路违法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下,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道路违法行为,有可能让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因此,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已经对该条作出了修订。

【诉讼技巧】

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按照现行的法律,应当是对非机动车方是有利的,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推定机动车方全责的归责原则,但是,并非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就一定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因此,对于非机动车方,在庭审中,仍然要根据现有的材料指出对方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地方,比如根据当事人陈述笔录,现场勘测图等,或者如果有证据的话,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相对较重。机动车方必须提供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证据,否则要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这方面的证据,应当主要从“新的证据”入手,比如事故现场如果有录像资料的,应当申请调取录像资料或者申请新的证人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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