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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规避及其法律探析

 昵称32229807 2017-12-16


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与企业一同搭建起良好的平台,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随着现代经济的全球化与知识化,专利权这种无形资产在企业的融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运用。作为一种新型的质押方式,银行应广泛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案例  


  2013年5月20日,浙江温州某电子公司以其专利权与A银行签订了100万元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并将该公司的智能热自排通风系统、智能直流电能和智能交流负载等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质押登记。A银行向该公司发放贷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追加某制造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该电子公司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多次催缴无果后,A银行将该电子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1.该电子公司偿还A银行80万元本金及利息;


  2.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该公司以其名下质押给A银行的三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A银行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中,关注的焦点是如何将该电子公司的三项实用新型专利折价、拍卖或变卖,用于清偿银行的债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专利质押标的贬值。由于专利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评估体系不健全,评估难度大,评估价值决定了专利所能获得的贷款额度,评估不准确会造成实现质权时不符合实际价值的情况。此外,时间差也会造成专利的贬值,该电子公司用于质押的专利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后,实际价值低于当时评估的价值,无法清偿全部借款金额。


  专利质押标的变现困难。用于质押的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专有领域的特殊技术,流通性差,范围局限性大,给变现带来一定的难度。即便是胜诉进入执行阶段,仅凭一纸证书也很难通过司法拍卖进而变现。


  承担保证责任的制造公司无实际偿付能力。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界定

  我国法律没有对专利权质押给出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专利权质押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专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也有学者认为,专利权质权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专利权以登记的方式供作担保的财产权,当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前者将专利权质押认定为一般的质权,具有一般质权的特征;而后者将专利权质押的方式加以限定,只能以登记的方式,也就是专利权质押类似于抵押权的性质。笔者认为专利权质押应该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不以交付专利权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理由是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无法像传统有形财产一样交付占有,占有的推定效力难以发挥作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公权力的干预促成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所以,专利质押合同的成立应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


  浙江温州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试点”的城市,专利权质押融资已广泛应用于温州的各大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形成了质押贷款贴息、质押贷款保险、质押贷款担保和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等多种形式并行运作的新格局。


  专利权质押融资在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标的。专利质押权作为权利质权的一种,其标的的法定条件与一般权利质权的条件一致,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为财产权,按照一定方法能够以金钱估价,人格权、亲属权不能成为质权标的;第二,这种财产权必须可以转让,否则一旦债务得不到清偿,债权人无法将质押标的拍卖、变卖。在专利权质押制度中,标的是该制度与其他质押制度区分的关键所在,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成为质押标的。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设定。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以专利权进行出质时必须先订立质押合同,之后专利局才能对专利权质押的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管理。这样可以使公众通过查询备案数据库了解专利权的出质情况,而且可以避免出现重复出质的现象,从而保护质权人的合法权利。当质权人发现其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充分利用登记合同来获得有效司法救济。由于专利权质押融资合同较为详尽,当事人对所出现的问题在合同中都加以说明,这样可以有效解决质押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资产评估。评估任何资产质押权都要综合多方因素考虑,尤其是专利权质权作为一种新生的质押类型,本身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无形资产,在评估的过程中考虑的因素也要更加具体。一是专利的现时法律状态。首先要审查该项专利是否经过撤销、无效和异议等程序,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更为精确的评估,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评估结果。二是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即使一项专利技术已经获得专利局的授权,但是专利权人会不断对技术进行改进,该项专利技术的价值也会产生一定变化。三是专利的创造性。创造性强的专利往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耗费了大量时间,开发难度大,成本高,当然价值也高。四是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限。专利权有效期限越长的,价值就越大;反之,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其价值往往相对较小。此外,如果专利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年费,专利权会在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其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和应对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主要包括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风险、专利权评估不准确的风险、专利权实现和丧失的风险。


  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法律制度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贷款通则》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联合出台了《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同年,温州市科技局、温州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规定每年在市级科技经费中预算500万元用于质押贴息。目前,市政府的贴息政策只针对市辖三个区的企业。因此,建议制定统一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法规,以统一的操作规范来减少风险。


  温州市龙湾区积极试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在政策支持层面出台了《龙湾区科技创新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扶持政策,采取“政府+企业+中介+银行”的服务模式,通过搭建平台,引进具有专业知识背景、专业服务经验和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中介机构,让企业的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权,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


  (二)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操作流程


  政府应加大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向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贴息、担保奖励、风险补偿、专利权评估机构培育及评估费用补助、专利成果转化资助等优惠政策,强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快速的认定、核实、审批和放贷渠道,简化流程,尽快完成审贷程序。金融机构应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为企业搭建起良好的平台,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完善资产评估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对企业专利权进行准确评估,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有利于企业对专利权的利用,充分发挥专利权的价值,促进技术流通与发展。对企业的专利技术进行评估时,应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影响评估的因素和评估的方法。如前所述,影响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价值的主要因素有专利的现时法律状态、专利的先进性和成熟程度、专利的创造性以及专利剩余的有效期。但是在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会遇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资产评估不准确、专利权贬值、专利实现和丧失的诸多风险,如何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必须制订科学、统一的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为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依据。具体而言,可以制订有关专利权评估的相应流程和规范,加强对评估机构的规范,完善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设立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备制度等。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力量。政府的公共意识和信用程度较高,可以在宏观层面上指引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整个过程,挖掘企业融资的潜力。


  为有效规避风险,可以由知识产权局和银行共同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实现时,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对专利权进行拍卖、变卖,将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这样能够确保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此外,可以建立由政府投资设立的科技担保公司,由科技局负责管理,在融资过程中可以以专利权作为反担保,实现风险转移,有效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实现。(作者:浙江瑞安农商银行陈美娜,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7年第15期)


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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