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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民事欺诈的界限

 仇宝廷图书馆 2017-12-21


 (2017-08-25 13:51:25)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这两者之间因其在客观行为上都表现为欺诈,主观上又往往难以准确认定行为意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界限标准模糊,极易发生混淆。如发生错误认定,则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定罪量刑结果,出现同案不同同判的结局。尽管理论界对此提出过诸如从侵犯客体不同、主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等的界定标准但对于司法实践来说仍然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有必要理论结合实践,对这三者之间各自的界限必须是能服务司法实践的可供操作的区分标准,才能避免错判误判,保证公平正义。合同欺诈,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表示的行为。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都存在于合同领域,两者界分的关键还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欺诈行为人想通过签订、履行合同来获取利益;合同诈骗行为人想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这一形式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简言之,前者在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后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一样,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上述五个方面综合考察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笔者认为,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因刑法第224条已经对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作出规定,应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作出认定。同时对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合同诈骗行为进行认定时,应结合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市场交易规则,慎重考察合同签订情况、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履行情况、财产处置情况等作出准确认定。

  具体而言,合同诈骗存在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般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合法的资格或者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作虚假承诺,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者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将所获取的钱财肆意挥霍、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直接携款潜逃,非法占有他人钱物的目的明显,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

  但是,如果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的是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合同约定的条款符合一般的市场交易规则而且也可能实现合同目的,行为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将所获得财产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尽管存在虚假承诺,因其多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而宜认定为一般的欺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特别是在提供服务类合同中,服务的好坏以及有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经常见仁见智,不应一刀切的认为没有达到一方所认为的标准而认定另一方是诈骗。

  李斯特有言: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尽管诈骗、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混淆出现,但仍应尽可能结合相关标准作出准确的区分认定,不放任犯罪,也不伤害无辜。此外,结合我国相关的刑事司法政策,刑法应尽可能避免不当地干涉经济领域的纠纷,保持谦抑性。司法工作人员更应保持一种慎重态度,对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作出准确认定,避免上下其手,以真正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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