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6年4月,常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开办的电商平台旗舰店看中了3件商品,商品标注的价格一列均使用横线划掉,促销价则以加深加粗的字体标注,并标有 “倾情感恩”等字样。常某按促销价购买了这3件商品,共花费5296元。之后,当常某向该电子商务公司客服询问价格变动情况时,客服人员表示,去年4月该公司并未开展促销活动,其中标注价格为商品的集团指导价。常某遂以该公司存在价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按照货款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标价形式和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对价格的认知产生误解,进而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这种行为属价格欺诈。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常某作为消费者,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撤销订单,并有权要求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照货款三倍支付赔偿。 虚假降价促销就是价格欺诈
根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夸标价、虚假折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这10种表现形式均为价格欺诈行为。本案中商家虚假降价促销的行为已经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另外,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遇欺诈行为可要求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该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由此可分析常某以该公司存在价格欺诈为由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的同时,商家还应按照货款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来源:滨海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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