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费孝通老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概念,旨在描述亲疏远近的人际格局,他形象地比喻为这一格局“如同水面上泛开的涟晕一般,由自己延伸开去,一圈一圈,按离自己距离的远近来划分亲疏”。
法官,是神圣的职业,但作为法官个人而言,仍然是社会的一分子,是人际格局中的一部分,既然“身在其中”,那么自然也是“差序格局”的构成部分,人与人之间的格局有亲疏远近之分,如同一圈一圈泛开的涟漪,法官个人也会扮演中间落入水中的“石头”,以自己为圆心,再泛化出层层涟漪。
同时,在人际格局中,法官也并不是孤立的,源自个人身份的不同,也会作为他人“差序格局”中的某一圈涟漪,与圆心的距离依据亲疏程度而定,时远时近。
赵旭东教授在《法律与文化》一书中认为,在“差序格局”中,交往双方相互的利益如果都能够得到最大满足,这种“差序格局”中的关系距离便会小一些。反之,如果交往双方的利益都不能够得到满足,或者得到满足的利益为最小,这种“差序格局”之间的关系距离就会变得很大。家庭成员之间相互获得利益也许是最大的,并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距离最小,陌生人之间利益满足起来最小,关系距离也就越大。
在描述“差序格局”时,用“利益”与“距离”两个概念分析,并且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正向同步发展的,而是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特点。
再来说说正义,“正义”一词源自拉丁语justitia,有公正、公平、正直、法等多种含义。对于什么是正义,学者们理解各异。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作为法官,作为整个社会秩序中的一员,同时又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如何通过化解纠纷、平息矛盾来追求与实现正义,成为其面临的问题。
(二)
在“差序格局”下,如何实现正义呢?
就“差序正义”的概念,赵旭东教授这样认为,其核心含义是指在对一个人的行为作出评价时,所依据的是对方与自己关系的远近以及能够给自己带来的好处或便利的多少。当然,“差序正义”是乡土社会公平观念乃至延伸至民间社会对正义观念的理解。“差序格局”落实到正义问题上面,就是人们以关系的亲疏来判定正义与否。
但是身处“差序格局”的法官,要不要实现“差序正义”呢?因此“要得”与“要不得”成为一个问题。
还是应当根据两个层面看待法官的身份,一个层面上法官本身是社会中的自然人,另一层面法官是一种特定的职业。
(三)
区分法官身份后,应当分“三步走”。
第一步,“差序格局”下的法官,应当做好该人际格局中的“自己”。此处应该是法官的第一个层面的身份,即社会上的自然人,不管是作为“圆心”还是作为“涟漪”,都要处理好自己在各种格局中的关系,讲情理,坚持基本的为人处事原则,不要父母不敬、儿女不养、配偶不管,对他人也不应胡搅蛮缠、蛮横无理,有些人虽是法官,但是基本的“做人”也没有做好,经不起诱惑而“折腰”。按照“差序格局”中的关系描述,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最为亲近的,但也有个别法官不善待父母,还振振有词,着实令人汗颜。概言之,在“差序格局”下,法官首先还是要做好“自己”。
第二步,“差序格局”下的法官,应当消除身份、利益等影响。此处指的是法官的第二个层面的身份,即法官这一特定职业。作为法官,就应该在办案的过程中,摒弃身份、利益等的影响,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设置了“回避”程序,即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要注意身份这一特定关系对其办案的不利影响,这也是对“差序格局”下人际关系的验证。
另外,利益也是决定“圆心”与“涟漪”距离远近的原因,如前面提到的,利益越大距离越小,利益越小距离越大,因此法官还要警惕“利益”对审理案件的影响,切忌因“利益”而忘乎所以,甚至为所欲为,到头来幡然悔悟也是于事无补。概言之,在“差序格局”下,法官要做好办案过程中的“自己”。
第三步,“差序格局”下的法官,追求的应该是无差别的正义,而非“差序正义”。此处仍然指的是法官的第二个层面的身份,是针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而言的。
作为法官,审理案件追求的最终结果是什么?是在“差序格局”下,顺势而为,追求依据与自身的关系亲疏以及给自己带来利益的多少,而得出的“差序正义”吗?在我国伦理本位的社会中,“差序正义”在某些场合确实存在,作为第一个层面的法官身份,可以尝试并努力做好且实现“差序正义”,但是,作为法官,作为掌握国家审判权的特殊职业,应该追求排除各项因素的公正、公平、正直等最为纯粹、最为接近法源的本义,而不是“差序正义”。概言之,在“差序格局”下,法官要做追求无“差序正义”结果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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