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码 | A1.G2980 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法信 · 裁判规则 1.对出资人无所有权的出资财产,公司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新乡市丰运路桥工程处与李进良、新乡市恒源路业有限公司及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本案要旨:虽然出资人在出资时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但其出资行为与公司之间具有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的关系。作为受让人的公司,其在受让出资财产时是善意的,且通过给予出资人股权的方式获得了出资财产,并完成了交付,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可认定公司善意取得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案号:(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42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2.公司受让出资人无处分权的出资财产时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可依法确认该出资行为无效——山东东青公路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环山贸易有限公司、济南锦凯隆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本案要旨:出资人将其已无权进行投资处分的财产再行出资,公司在受让该出资财产时并非善意取得,且出资人未以合理价格出让,故不属于法定的善意取得情形,依法可确认出资人的出资行为无效。 案号:(2012)济商初字第40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3.出资人以共有不动产出资且未经登记的,可认定该出资行为无效——郑震波与郑石章股东出资纠纷案 本案要旨:出资人以尚未进行遗产分割的共有不动产出资,属无权处分行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出资人以共有不动产出资未经登记,该出资行为可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6)闽0681民初4137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 · 专家观点 1.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可参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效力认定 《物权法》第106条对无权处分情况下财产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但是,在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时,其可以取得该财产。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出资时,原财产所有人请求公司返还该财产,或者当事人之间对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判定出资行为的效力,进而确定财产的归属。应当指出的是,此时对于该出资的效力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公司或者股东,还应包括与出资设立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债权人。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出资,公司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1)公司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公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在原始设立公司的场合,善意与否的判断应以其他发起人是否知道出资人对其出资不享有处分权为标准。 (2)该出资财产转让价格合理。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一般应依法进行评估。 (3)出资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至公司名下,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出资人以他人财产出资,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认定出资有效,公司取得出资财产所有权;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出资无效,原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取回出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17页) 2.善意取得制度中受让人“善意”的认定 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以其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当时情况判定,至于其后受让人是否知晓真实的情况,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让与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则在所不问。善意之标准,在标的物为不动产时较为简单。只要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时,有合理的理由信赖登记,即为善意。 (1)不动产受让人善意的认定。在实践中,认定不动产交易中受让人是否善意,通常利用排除的方法,即在如下几种情况下,受让人为恶意:第一,原权利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已经明确登记是错误的。例如,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是采用欺骗的手段将财产记载在自己的名下。第二,转让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例如,转让人在转让时明确告知受让人,登记财产并非归其所有。第三,如果在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第三人仍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交易并办理了登记,就不能认定其是善意之人,他就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不利于负责。除以上情况之外,受让人可以被认为有合理理由信赖登记。 (2)动产交易中受让人善意的认定。对于动产的买卖而言,判断是否为善意则相对较为复杂。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几个因素加以考量:第一,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第二,转让的价格。如果受让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相比明显过低,一个合理的交易当事人不可能以同样的价格出售该财产,那么这样的转让人有可能是无权处分人。第三,交易的场所和环境。如果是在非公开市场,尤其是在“黑市”购买的二手货,则可能表明第三人为非善意。第四,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行迹可疑。第五,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两者具有亲属或者其他亲密关系,则受让人可能为非善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25~126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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