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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

 芬芳家园阿芳 2017-12-27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该其他事项,即指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只有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才能生效,若欠缺该事项并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简言之,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即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包括《公司法》有一般性规定但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排除该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定,也是散见于各个条款之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具体来说,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共包括如下15项:

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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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规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限额 。(《公司法》第十六条)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3)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4)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6)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7)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8)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9)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10)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1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12)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1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决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14)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15)公司章程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综上,是对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的知识介绍,为避免公司日后经营中发生不必要的摩擦与法律纠纷,建议您在初创公司起草章程时可以考虑律师介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把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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